湘潭大学第二次撤销学历,合法吗?

首先,法院撤销第一次决定,并不意味着唐向东的学历从此就不能被撤销。湖南高院撤销的是2018年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心原因涉及程序违法,并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因此,只要冒名事实确实存在,学校原则上仍然可以依法重新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次,如果学校重新调查取得了关键证据,并充分保障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那么第二次撤销并非当然违法。根据新闻,第一次撤销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核心理由是,湘潭大学作出撤销学历决定“有违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只要前序行为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行政机关在补正程序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完全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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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尽管第二次决定的实质内容与第一次高度雷同,但由于法院撤销第一次决定的根本性理由是“程序违法”,湘潭大学的第二次行政行为即获得了合法性的支撑。对于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送达程序瑕疵等,属于技术性、可补正的瑕疵。法律允许行政机关通过纠正程序后,对同一违法行为基于同一实体事实作出相同处理。因此,湘潭大学在收到撤销判决后,只要其重新作出的第二次撤销决定严格遵循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关于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合法性审查、集体决议等正当程序要求,那么它再次以“冒名顶替入学”为由撤销唐向东的学历,就完全合法,不构成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违反。

若弟弟曾知情配合,兄弟俩各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哥哥来说,在刑事责任上,原则上不构成冒名顶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解读时明确指出,对于经被冒名顶替者允许后顶替入学的,或者冒用他人自愿放弃的入学资格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时的背景等因素,不宜作为犯罪处理,防止追诉面过大。这一观点为处理“双方知情、配合”的顶替案件划定了清晰的刑事政策界限,即刑事追诉的重点在于打击违背他人意志、侵夺他人教育机会的恶性行为。

在行政责任上,对于任何阶段发现的,都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已经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颁发机构予以撤销(硕士、博士等所有建立在被撤销本科学历基础上的学历学位均会一并撤销),并可以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以及北京落户户籍也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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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弟弟来说,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如存在资格买卖的金钱对价),没收违法所得,若已成为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当然,从法律上,对于兄弟俩存在冒用、出借身份的行为,还可能直接触发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针对“冒名顶替入学”这一核心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追溯时效早已届满,公安机关已不能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综合来看,除了哥哥学历学位北京户籍没了,兄弟俩基本上承担不了什么责任,如果我们从第三人看,这兄弟俩到底图了个啥,至于为何兄弟俩反目成仇,可能源于利益分割不均,最后谁也没个好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