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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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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关于立即依法处置重大事故隐患的函》,主要内容是:省第一安全生产督察组对某铸业有限公司(属于机械制造企业)督察时,发现该公司2号车间三台电炉缺少冷却水进出水流量、温度报警及紧急切断系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该函后,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查实该公司2号车间三台熔炼中频感应电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省第一督察组到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的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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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