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朋友圈
让职场旧事再次被摆上台面
情绪表达与名誉侵权之间
隔着怎样的边界?
已离职员工发朋友圈泄愤
老板认为其侵犯自身名誉权
“00后”刘丽(化名)从公司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称前老板蔡清(化名)“四十岁的老登”“一股老人味”,还称蔡清“企图趁机占她便宜”“锲而不舍展示魅力”“故意拖着工资搞心态”“逼迫离职”等,并在文末配以带有嘲讽意味的语句“祝你有个安详的晚年吧”。因认为刘丽的行为侵犯自身名誉权,蔡清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蔡清诉称,刘丽在朋友圈的发文使用带有年龄歧视、人格贬损的侮辱词汇,虚构职场骚扰、恶意欠薪等不实信息,严重降低自身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遂要求刘丽删除相关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5000余元。
刘丽辩称,自己并无刻意诋毁对方的主观恶意,且朋友圈已设置“仅前同事可见”“三天可见”,传播范围有限,不构成侵权。
法院:涉案言论在特定社交圈传播
易导致老板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和双方的相关主张初步认为,刘丽在朋友圈公开称蔡清为“四十岁老登”,搭配“老人味”等表述,带有年龄贬损的意味,超出合理表达的范畴。关于蔡清“企图占便宜”“故意拖工资”“逼迫离职”等负面陈述,刘丽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刘丽虽限定朋友圈可见人群、设置三天可见,但涉案言论仍在原同事这一特定社交圈层传播,极易导致蔡清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可能。
承办法官联合特邀调解员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刘丽意识到自己发表的内容确有不当。考虑到刘丽暂无收入、经济承压,同时蔡清核心诉求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官、调解员逐步明确了调解思路,并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经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刘丽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目前,刘丽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线上发言同样受法律约束
应以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矛盾
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品德、声望、信用、才干等方面的综合客观评价,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热词不能随意乱用,针对性使用或构成人格侮辱。“老登”虽是网络流行词,多被年轻人用于“吐槽”,但一旦指向现实中的特定个人,并搭配贬低、嘲讽等语句,单纯的网络“玩梗”就可能转变为刻意人格贬损,存在侵权的风险。
朋友圈设置权限、限时展示,不能免责。社交平台的权限设置无法否定侮辱、诽谤行为本身的违法属性。本案中,刘丽误以为朋友圈设置分组可见、三天可见就属于私密空间。实际上,朋友圈分组仅缩小了传播人群,无法做到完全隔绝第三方浏览,只要言论被其他人员看到,就可能会对当事人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三天可见仅缩短内容线上留存时间,此前已经扩散、留存的负面印象不会随之消除。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情绪宣泄不能突破底线。线上发言同样受法律约束,面对职场矛盾、人际纠纷等,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化解矛盾,切勿被负面情绪裹挟,否则极易造成“按键伤人”的后果。使用网络热词、发表观点时应当把握分寸,坚守文明表达底线,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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