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想必不少朋友都经历过这种被“炸街”声惊醒的烦恼。今天要讲的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就跟“飙车炸街”有关。最终结果如何?一起来看看吧。
一辆摩托车,一张罚单,一件复议申请
2026年2月的某个晚上10点16分,小帅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被路面监控拍了下来。交管部门根据监控线索锁定车辆,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结果显示高达105.2分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区交管部门对小帅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但小帅不服,提出了三个理由:
第一,我的车是原厂状态,没改装过,凭什么说我“炸街”?
第二,交管部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进行处罚,这是“通告”不是交规,处罚依据不合法。
第三,路口没有设置禁令标志,没有标志提醒不能算我违法。
图片由AI生成
基于这三点,小帅向杨浦区行政复议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三个核心问题逐一理清
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审查。
焦点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小帅说自己是“正常通过”,复议机关结合被申请人交管部门提供的证据,一是路面监控视频:清清楚楚拍到了小帅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口的画面,时间为夜间22时16分。二是上门检测结果:随后交警又上门对这辆车做了噪音检测,实测105.2分贝,远超80分贝的法定限值。检测过程全程录像,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和数值截图佐证。小帅虽然声称车是原厂状态,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也没有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实质性质疑。故复议机关认为:监控+检测数据,已经足够证明小帅当晚在禁行时段,确实驾驶了一辆噪音严重超标的摩托车上路,违法事实清楚。
焦点二:法律依据是否适用准确?
小帅认为交管部门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从制定主体上看,《通告》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效力层级上看,《通告》是为了执行上位法而细化的摩托车噪音管理规则,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从公布方式上看,《通告》已经通过进出市境道口公告、互联网平台发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故复议机关认为:《通告》规定的摩托车噪音禁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图片由AI生成
焦点三:没看到禁令标志就能免责吗?
小帅说案涉道路路口并未设置有禁令标志,而在本市道路系统的每一个边界入口处并未全部设置噪音超标禁令标志,认为禁令标志设置存在瑕疵,进而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复议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区域禁止标志原则上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但该标准同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替代性设置方案,并非强制性要求每一个边界入口必须设置物理禁令标志。同时《通告》已经通过进出市境道口公告、互联网平台发布、主要边界道路设置禁令标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故复议机关认为,作为驾驶人,负有知晓并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自己没看到某个路口的标志就认为规定对自己无效。
经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杨浦区行政复议局提示:
1.噪音超标,不分原厂改装。只要实测噪音超过80分贝,在禁行时段就不能上路。
2.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依法制定、依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禁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不知道”不是免责牌。很多车主觉得“我没看到禁令标志”就能免罚,但法律规定,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驾驶人就负有遵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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