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十分钟时相撞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8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获知一起案件,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课铃响后,7岁的小学生小红和小兰一前一后向教学楼跑去。途中,小红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向右侧躲闪,跟在后面的小兰来不及反应撞上小红,导致小红摔倒、牙齿脱位。
学校老师及时通知家长送医。小红后经多次复诊,产生相关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6000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红一家将小兰及其父母、学校一同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上述费用。
小兰及其父母认为,小红受伤并非小兰所致,自身无需承担责任。校方则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事发视频等资料,本次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红、小兰课间同向奔跑,小红突然偏离奔跑路线。二人未遵守学校相关安全教育要求,客观上对损害后果均有一定过错,而小红奔跑时突然偏离路线,且摇晃幅度较大,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红和小兰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关于学校是否担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日常持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本次事故系突发性情况,学校难以提前预判、避免;事发后,学校处理及时,第一时间调查事发经过、通知家长送医,并多次组织协商赔偿事宜,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小红对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小兰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各方均服判息诉。
原标题:《上海一位小学生课间休息时奔跑受伤,家长起诉学校索赔被驳回》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