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未成年人校内受伤案例的判决:两名小学生课间休息结束时,跑回教室途中发生碰撞,其中一人受伤,后续产生6000余元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无需在这起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不少人都有一种观点:学生在学校出事,学校必须负责。因此,一旦孩子在校遇到些问题,无论具体原因、发生经过,家长就会要求学校赔偿。有时为了息事宁人,学校也会选择赔钱了事。
学校要对校园内的事故无差别赔偿,显然是一种错误认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法院用具体判决重申,发生在校园内的纠纷,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定分止争。学校对学生安全不用承担无限责任,而是履职尽责即可,这对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媒体报道,过往发生的无差别追责案例,已经让一些学校和教师产生了“因噎废食”的保守心态,不仅主动缩减体育课、户外活动的时长,甚至限制学生进行正常的课间活动,只求学生们不要在校内出事。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显然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
反之,有了法律“撑腰”,学校就能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职,放心大胆地开展文体实践、户外拓展等素质教育活动,教师也敢于依规管理、大胆施教,学生才能在运动和实践中强健体魄、健康成长。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处置校园纠纷,不止保护学校,也保护了参与正常校内活动的其他学生。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了多起体育课上受伤、其他参与同学无责的案件。
一位高三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羽毛球双打,同伴回球时不慎将球打到其左眼,导致其左眼眼球破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浦东法院审理后,判决同学和学校均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起普陀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学生在踢足球守门时受伤,射门的同学亦无需担责。
对学生们来说,这就是一堂最生动的“法治课”。一件件发生在身边的司法判决,会在学生心中种下一颗“法治种子”,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学校、家长、学生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理解过错追责、权责对等这些现代法治的重要理念,在今后遇到类似事件时,学会用法治思维、法律武器去应对,从而营造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这些具体的案例,也可以让学生和家长更深刻地理解那些被老师一再叮咛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明白自我保护的责任,而不是当作轻飘飘的“耳旁风”。
原标题:《上观时评 | 学校不用“出事即赔”,这类判例对学生、学校、全社会都有启示》
栏目主编: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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