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部修正后的生态领域法规
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同步实施
为安康筑牢秦巴汉水生态法治屏障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完成上位法依据适配更新,统一规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机构改革后现行部门称谓,全域表述由“县(区)”调整为“县(市、区)”;细化多部门联合监管、群众举报奖励、公职人员失职追责等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全域禁燃刚性管控,持续守护大气环境质量。
《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对标新法重构保护区分区管理体系,将原有三类管控区域优化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分区域划定禁止性活动负面清单;新增电子围栏、智能界标等数字化管护条款,建立常态化巡护、访客总量管控、外国人入区分级管理等制度,健全镇坪、平利跨县域联合执法机制,大幅上调各类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筑牢陕南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治防线。作为全省首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法规,此次修正旨在进一步巩固化龙山生态保护立法示范地位。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对上位法名称、县级市适用等进行三项基础性条文适配修改,完整保留富硒资源生态保护、特色产业扶持全链条制度设计,持续以地方立法护航安康硒资源绿色可持续开发,打通生态保护与特色富民产业协同路径。
《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
新增黑臭水体常态化长效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细化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管理硬性要求。加大暗管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性水污染行为惩戒力度,完善船舶流动排污、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监管、非法捕捞联合执法细则,深化安康、汉中跨市域协同治水机制,压实“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法治责任。
《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
补齐城乡治污监管短板,明确工业废水严禁稀释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分类单独收集处置,统一排污许可相关专业规范表述,打通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数据共享通道,完善城镇、乡村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过程闭环监管规则。
本次修正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优化调整法规内容,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增设行政处罚,全部修改涉及70处条款调整,约16700字。其中,《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7条,《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25条,《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修改20条,《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修改14条,《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修改4条。五部法规各司其职、互补配套,构建起山水林硒全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治闭环。
据了解,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将生态保护类立法摆在优先位置,先后出台《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等一批贴合秦巴山区、汉江流域实际的特色生态法规,构建起辨识度鲜明的陕南地方生态立法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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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发布
编辑:党青杨
责编:张翡
终审: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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