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8月17日,足协官方发布第十七期裁判评议,在石家庄功夫vs陕西联合的比赛中,VAR两度介入错误,但曹康被判红牌的判罚正确。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VS陕西联合。比赛第64分钟,裁判员判罚陕西联合25号队员对石家庄功夫10号队员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红牌的决定。
陕西联合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5号并非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石家庄功夫10号扣球变向后,陕西联合25号伸脚无触球的可能,争抢时使用鞋钉部位接触对方膝关节附近部位,危及对方安全。裁判员观察位置好,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向陕西联合25号出示红牌的决定。VAR介入错误。
判例十一: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VS陕西联合。比赛第90+9分钟,陕西联合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石家庄功夫39号队员争抢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点球事件),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
陕西联合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9号对本方7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石家庄功夫39号左脚先到达位置,获得领先身位并正常摆腿试图踢球。陕西联合7号争抢时左腿进入对方摆腿路线,且未触球,造成了双方接触,随后球才接触陕西联合7号。石家庄功夫39号不构成犯规。裁判员维持不犯规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十二:中甲联赛第18轮,延边龙鼎可喜安vs深圳青年人。比赛第29分钟,裁判员判罚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队员对深圳青年人28号队员犯规且犯规地点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判罚球点球。后经过与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的沟通,维持罚球点球的决定。
延边龙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裁判员与其他比赛官员沟通不当,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犯规时与对方队员接触点在罚球区内。裁判员判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同时评议组指出:对于此犯规发生的位置,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的观察角度均无绝对的说服力,裁判员最终判罚正确,但裁判组在本次判罚中的沟通配合表现不佳。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20轮,泰安天贶VS大连英博B队。比赛第90+4分钟,泰安天贶39号队员铲抢大连英博B队16号队员,裁判员掌握有利,并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向泰安天贶39号出示黄牌。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9号构成严重犯规,应予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泰安天贶39号铲抢时速度和力度较快较强,且使用直腿动作,但现有视频无法清晰证明双方接触的具体部位和接触情况,泰安天贶39号铲球接触后立即屈腿收脚。支持裁判员将泰安天贶39号的动作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
判例十四:中乙联赛第20轮,厦门飞鹭VS广州蒲公英。比赛第87分钟,广州蒲公英进攻时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 厦门飞鹭59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广州蒲公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9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通过现有视频无法看清球是否接触厦门飞鹭59号的手臂,以及接触的具体情形。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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