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今晚这个案例,我觉得又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大家来学习一下,因为之前基本上很少见到过。
8月12日晚间,中坚科技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违规原因很罕见,据《事先告知书》: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 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当天就有媒体进行了报道,从现场照片看,是一次性签约了很多家公司的合作,中坚科技是其中一家。
2025年2月19日,事情过去了三个月后。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监管认为,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定责上:
1、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罚款100万元。
2、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罚款80万元。
3、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 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60万元。
相关当事人还可以进行申辩,申辩完成后,监管将下达最终处罚决定书。
2024年的事情,2026年在证监局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可能就是在查看公司此前一直宣传的与华为有合作,想让公司拿出佐证,结果发现所谓的协议却并没有用印。
4月底的时候,证监局就向公司下发了警示函并同时开始立案调查,时任董秘则早就在2026年1月就已经辞去了职务。
信披工作就是这样,可大可小,有些时候可能就一个警示函就过去了,但是这个案例却最终走到了行政处罚的地步,那这位董秘未来的董秘生涯基本上就结束了,董秘怎么也不会想到,都搞了签约仪式,大家拍了照做了宣传的内容,结果因为没有用印,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最终导致公司和自己被罚,董秘工作太抠细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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