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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9“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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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编辑 冯 黛 吕佳齐
●责编 朱 婷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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