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售卖假种子总价款1.6万元,判赔4.4万元

卖了55袋玉米种子,罚款2万余元

商品豆冒充良种销售7万余斤,判刑罚款

无证经营假萝卜种子,被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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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线上售卖假种子,总价款1.6万元,被判赔4.4万元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孙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推广、售卖假种子,被依法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9月份,许某在网上看到孙某发的猫爪草种子推销视频,遂添加其微信好友,订购了四亩地的猫爪草种子,总价款1.6万元。两人微信聊天的时候,孙某承诺种子出芽率七成左右,但又表示实际出苗受土壤、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许某交完定金后,于同年10月前往孙某经营场所自取种子并结清剩余货款。随后许某完成播种,谁知种下的猫爪草全部未出苗。许某多次与孙某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对外销售的该批种子未附带任何标签及使用说明,孙某本人亦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所售种子亦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建立联系并达成种子买卖合意,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需载明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被告孙某出售的猫爪草种子无任何标签和说明,且其无经营许可证,种子未经检测,依法应认定为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种子”。孙某作为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许某因使用假种子导致种植失败,遭受损失,有权向孙某索赔。综合考量原告实际支出的肥料、地膜、人工等种植成本,种植时长、当地种植环境、作物生长周期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退还购种款并赔偿原告许某各种损失共计4.4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02 卖了55袋玉米种子,罚款2万余元

近日,2026年南阳市农资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其中一起为河南省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高新区某种子商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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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移交的辖区某种子商行涉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件线索。经查,涉案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为“赣审玉2009004”,种子外包装未标注河南省农业农村部门的引种编号,该玉米种子仅通过江西省品种审定和浙江省引种证明,未经过国家级和河南省审定,且江西省发布的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河南省,涉案玉米种子共计100袋(其中对外销售55袋),违法所得184.50元,涉案货值金额335.45元。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版),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依法作出没收未售出的违法种子45袋、没收违法所得184.50元、并处罚款20670.90元的行政处罚。

03 商品豆冒充良种累计销售7万余斤,涉案人判刑罚款

近日,2026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技能提升活动在成都举行。西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雷洪同志代表南充市,就“四川某农业公司以‘订单种植收购’为名经营假种子案”作复盘分享,获得良好反响。该案同时入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订单农业典型案例”及四川省公安厅“守护天府粮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包回收、包技术、保底价”——这样的订单农业合作,对广大种植户而言极具诱惑力。然而,这背后可能暗藏骗局。

2023年8月,西充县4家大豆种植户举报,称与四川某农业公司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后,所购大豆种子致田间大面积减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涉案种子为无品种名称、无审定编号、无生产信息的“三无”白皮袋。经检测,种子发芽率远低于国标;经专家组田间鉴定,大豆减产高达70%以上。4家种植户共购种6109公斤,支付货款14万余元。

案件查办中,西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商请公安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关键电子证据。随后,执法人员配合公安远赴辽宁开原、湖北等地溯源深挖,成功锁定上游造假源头——犯罪嫌疑人刘某以3元/斤收购普通商品大豆,经简单筛选后装入无标签编织袋,冒充优良品种以4.1元/斤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种子7万余斤,涉案金额达28.5万余元。

2025年,西充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04 无证经营假萝卜种子,被罚款8万元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2026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扣“绿剑护粮安”执法主线,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侵害农民权益等各类涉农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影响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典型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从上述案件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其中包括一起种子案。

2026年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洛浦县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无标签标识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萝卜种子300公斤,后续退货265公斤,剩余35公斤,并向洛浦县蔬菜销售商销售25公斤,销售金额3750元,剩余10公斤未销售。

经检测该批种子为假种子,无标签标识,违反种子包装标注强制性规定。该种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4月15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假种子10公斤、违法所得3750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综合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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