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批准的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两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范围和含义基本保持沉默。在近期的一系列判决中,最高法院对这一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提供了指导。
2008年,在“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Heller)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出于特定目的持有枪支的权利,至少包括在家中进行自卫。在判决意见中,法院指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延伸至“常用”的合法武器,但不包括“危险和不寻常的武器”。2010年,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案”(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中,法院认定,携带武器的权利不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也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2016年,在“卡埃塔诺诉马萨诸塞州案”(Caetano v. Massachusetts)中,法院在一份简短的意见书中澄清,第二修正案中“武器”的含义涵盖了现代武器,包括电击枪,这些武器在宪法制定之时并不存在。
继布鲁恩案之后,原告们提起诉讼,对多项联邦和州枪支法律提出质疑。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对禁止特定类别人员持有枪支的联邦法律的挑战。在“美国诉拉希米案”中,被告辩称,18USC§922(g)(8)——该条款禁止受某些家庭暴力限制令约束的人员持有枪支——表面上违宪。(“表面上”的挑战是指认为某项法规在所有适用情况下均违宪,而“适用情况”的挑战则认为某项法规在特定情况下违宪。)2024年,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当一个人对他人构成明显的暴力威胁时,可以暂时解除其武装”这一原则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在“美国诉赫马尼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联邦政府的论点,即另一项禁令——18USC§922(g)(3)——禁止任何“非法使用或沉迷于任何管制物质”的人持有枪支——“自动解除任何经常使用任何数量管制物质的人的武装,无论其用途是否为‘规定用途’”,而忽略了具体情况,包括“个人使用的管制物质种类、使用量,以及其吸毒行为是否曾对其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
。法院认定,政府对§922(g)(3)的这种解释缺乏充分的历史依据,并裁定,仅凭被告“每周几次”使用大麻而对其提起诉讼——而未提供相关个人情况的证据——违反了第二修正案。
在沃尔福德诉洛佩兹案中,法院裁定夏威夷州一项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该法律推定禁止持有隐蔽持枪许可证的人在未经业主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在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土地上携带手枪。法院认为,夏威夷州提供的历史先例与被质疑的法律不具有足够的可比性,因为这些先例主要针对用于狩猎的场所,而该法律涵盖了其他用途的场所,例如出于商业目的而光顾的零售场所。
最高法院已受理两起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件,分别是维拉蒙特斯诉库克县案 和格兰特诉希金斯案。由于这两起案件实际上提出了相同的宪法问题,最高法院将它们合并审理。最高法院同意审理维拉蒙特斯案请愿书中提出的以下问题:“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是否保障公民拥有AR-15平台及类似半自动步枪的权利。”
最高法院对已受理的两起案件的裁决,以及对其他涉及第二修正案问题的请愿书的任何意见,都可能对国会为规范枪支而制定的法律框架产生影响。这些意见不仅可能澄清现行联邦枪支法律的效力,还有助于界定未来枪支立法的合理范围。上诉法院的类似进展也可能为国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以明确布鲁恩案确立的宪法标准以及拉希米案、赫马尼案和沃尔福德案的适用标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