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何勇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一种失信行为,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专业性强、服务周期长,人才是实打实的家底。一支稳定、成熟的人才队伍,既能让日常工作不“掉链子”,更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不少事业单位主动拿出经费、保留人事关系,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事业单位出钱培养,员工学成后违约离职的事情并不少见,事业单位“投资于人”变成了“赔本买卖”,不仅投入的资金付诸东流,还会打乱人员安排和工作部署,耽误项目推进,影响公共服务质量。更关键的是,这种“学成即违约”的行为,对坚守岗位、从未脱产深造的工作人员极不公平。坚守岗位踏实干活的人没有任何特殊优待,脱产学习的人享受着单位福利,学历提升后却转身离职,极易挫伤在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此次最高法的批复,可以说是为事业单位“投资于人”保驾护航。过去,部分事业单位即使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面对员工学成即违约也常常维权无门,双方各说各的理——单位认为自己花钱育人,违约必须重罚;员工觉得自己有择业自由,不能被服务期“捆死”。在育人投入屡屡“打水漂”之下,部分单位不敢轻易支持员工深造。最高法此次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脱产学习后违约离职需担责,认定此类违约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从司法层面压实了劳动者的契约责任。有了这个明确的规则,事业单位才敢放开手脚进行人才培养,不用再担心“培养一个走一个”,从而让“投资于人”形成正向循环。

当然,法律只是托底手段,事业单位要留住人才,还是要靠健康的人才生态。一要让脱产培养更公平,应细化脱产培养的准入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让资源分配公开透明,避免脱产培养变成少数人的专属福利。二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既要花钱培育人才,也要懂得留住人才,为学成归岗的员工提供晋升通道、发展平台,让其能力有施展空间、付出有对等回报。三要兼顾在岗职工的权益,完善常态化培训、评优晋升体系,让坚守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能获得成长机会,不让踏实干事者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