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通勤遇难、迟到扣钱、拒绝冒险作业,为何全额支持?
法意与温情
台风天出勤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诉求被法院全额支持的场景,集中在三类情形:工伤认定、违规扣薪与违法解除、强令冒险作业被迫离职。这不是“个别法院判得松”,而是多地地方立法与国家劳动法律共同构成了一把锁,锁死了企业在极端天气下随意处罚员工的操作空间。
工伤认定,台风通勤遇难不算“纯天灾”
这是目前公开判例中最清晰的一类。案号 (2025)粤0891行初824 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家属的全部诉求。案情很简单:广东某公司员工李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中身亡,交警认定李某无责,属交通意外事故。
台风天城市道路积水车辆涉水通行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的理由是“这是纯自然灾害,不是交通事故,跟我无关”。
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个说法。裁判逻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写得很清楚,交通事故包括“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台风刮倒树砸中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是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再加上李某在合理下班路线、无责任,全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认定标准。公司想用“纯天灾”来撇清关系,法律不认。
这个判例厘清了一个关键点:台风通勤路上发生意外,只要交警认定你无责,且事故涉及车辆在道路上的运动,就不能被一句“自然灾害”排除在工伤之外。
红色预警迟到扣钱、按旷工解雇,企业必输
第二类全额支持场景,是台风红色预警期间企业违规扣薪、认定旷工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纠纷目前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较少,但地方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已经让裁判结果几乎没有悬念。
上海的规定最硬: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职工因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为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四个“不得”,没有商量余地。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职工误工处理宣传图示
广东的覆盖范围更宽: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以及暴雨红色预警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企业拒不落实的话,还可能触发行政处罚。
最近有一个非常典型的行政处置案例:2026年8月台风“白海豚”过境上海期间,一家企业以“未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事假申请”为由,扣罚了临时请台风假员工20%的绩效。
上海某科技集团出具的出勤违规处罚决定
上海市青浦区人社局明确回应,该处罚行为违反政府关于恶劣天气不得扣罚迟到误工者的通告,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个案例虽然走的是行政投诉渠道而非诉讼,但人社部门的定性已经等于宣告了企业做法必然违法。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配套规定:停工不是员工的问题,工资不能停。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台风红色预警停工,哪怕你一天班没上,基本工资也一分不能少。
强令冒险出勤,拒绝就开除?你反而可以告公司
第三类全额支持场景,是台风天企业强令员工冒险出勤或作业,员工拒绝后被处罚或解雇,反过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给了劳动者一个明确的武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写的是“有权拒绝”,不是“可以协商”。
换句话说,台风红色预警下企业叫非应急岗位的人冒雨出门,你拒绝不是违纪,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如果企业因此扣你工资、给你处分、甚至以旷工为由开除你,那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员工可以选择的路径不是“忍了”,而是直接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更有甚者,如果强令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触发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可能追究刑责。实务指引中就明确指出:红色预警下强令员工返岗,员工拒不到岗企业以旷工解雇,属违法解除,几乎必败诉且要赔2N赔偿金。
你可能想问,什么情况下诉求不会被全额支持?
这一点必须说清楚,避免误解。不是台风天一切受伤都能算工伤。上海市总工会的官方解读已经划清界限:自己走路滑倒、骑车摔倒,没有第三方责任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核心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单方事故不符合这个前提。
浸泡在积水路段中的共享单车
但如果你已经进入公司大门,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摔伤,那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还有一点,各地的预警等级门槛不同。上海的红色预警规则只对“红色预警”生效,橙色预警阶段政府发布的更多是倡议而非强制。广东的门槛更低,台风黄/橙/红、暴雨红都在强制停工范围内。
如果你在橙色预警的非广东地区被扣了钱,裁判结果可能就不像红色预警下那么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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