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某欠着别人31万余元不还,却转头让生意伙伴把一百多万元的货款悄悄打进了母亲的银行账户。
2019年,成都崇州法院判决周某向余某一次性偿还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除了法院直接从周某账户扣划的4000余元外,周某分文未付。
为逃避还款义务,周某还打起了“如意算盘”:他的名下没存款,但债务人金某欠他的货款高达百万余元,为把这笔钱“安全”地吞下,他要求金某把钱直接汇入其母亲李某的账户中。从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期间,金某分三次将合计102.5万元款项转入李某账户。这笔钱随后被周某用于投资其女儿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以及个人消费。周某以为,借用他人账户这层“马甲”,就能把财产藏得严严实实。但假的终究真不了,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法院和公安机关揭开了他“高超”的伪装。日前,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判断“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并不仅仅只看表面。“有能力执行”,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资产都要算。“我没存款”不等于“我没钱”。司法实践中,“有能力执行”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更包括本人可实际支配的应收货款、债权收益、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等。周某对金某享有的百余万元债权,就是他的“可支配资产”,完全属于“有能力执行”的范畴。而“拒不执行”,“换壳”收款是典型的法律红线。
来源 | 法治日报
编辑 | 余凯扬
审读 | 庞瑞阳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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