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受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认为,依据受害人《骨密度检测报告单》,明确载明受害人的腰椎骨密度T值:L2为-2.7,L3为-3.0,L4为-3.5,总和为-3.3。结论为:骨质疏松,骨折危险性:高。经查,正常人骨密度T值为正负1之间。
T-值小于或等于-2.5 (T-值≤ -2.5)者定为骨质疏松症,此时外伤与骨质疏松症为同等作用,外伤参与度为 40%~60%,损伤程度降级进行鉴定。
T值与Z值问题
T值指的是患者的骨密度跟正常成年人进行比较,而Z值指的是患者的骨密度跟正常的同年龄段的人群来进行比较。
T值的适用:绝经后女性和50岁以上男性,我们通过T值就可以了解骨密度的情况。对于儿童、绝经前女性和50 岁以下男性,其骨密度水平的判断建议用同种族的Z- 值表示。Z- 值=(骨密度测定值- 同种族同性别同龄人骨密度均值)/ 同种族同性别同龄人骨密度标准差。将Z- 值≤ -2.0视为“低于同年龄段预期范围”或低骨量。
Z值的适用“绝经前女性和50岁以下男性,特别是儿童,就要通过Z值来判断是否存在骨质疏松。Z值大于-2.0,则表示骨密度在同龄人范围内;如果Z值为-2.0或更低,则表示骨密度低于同龄人,可能出现骨质疏松的情况。
现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建立在人体组织、器官健康基础上的评定标准,对于已存在病变、甚至失去功能的组织、器官受到损伤,应当根据受伤的部位、伤前功能、暴力参与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运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于骨质疏松症患者出现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也应当根据骨折疏松症的程度、外伤参与度,遭受暴力的程度、损伤结果等多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被害人闫荣术影像学检查有骨质疏松、骨密度测定量丢失30%以上,其椎体压缩骨折的伤病关系应当以疾病为主,在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参考:
《原发性骨质疏松症诊疗指南(2022)》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中国老年骨质疏松症诊疗指南(2023)》
《骨质疏松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分析》
《骨质疏松的影像学与骨密度诊断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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