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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无人机物流配送、农业植保和城市载人飞行、低空旅游等场景日益普及。但是,现行法律体系在回应低空飞行所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完善的空间。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就低空飞行致害的归责原则要做出更清晰的统一规定,从而增强裁判尺度统一性和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同时,随着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制造商的产品责任、平台的注意义务和空域管理者的信息发布责任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举证方面,飞行数据分散于多端系统,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结构性困境。此外,无人机常态化摄影采集对隐私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纠纷解决渠道的单一与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制约着受害人权益的及时有效救济的实现。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赖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推进。

二、权益保障的法治进路

低空经济纠纷不仅涉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无人机摄影也会影响老百姓的隐私和数据安全。纠纷发生后,救济渠道的多元性和效率决定了权益保障的最终实效。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一)低空飞行侵权的归责原则。在多业主体参与的低空经济活动中,避免责任模糊和事后推诿的关键在于事先构筑各环节主体清晰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注意义务标准。在飞行器制造商方面,注意义务应该涵盖符合设计安全标准、产品缺陷的警示和召回以及核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等。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将为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规范基础。在运营平台方面,应根据平台对飞行活动的介入程度加以区分。应当对飞行计划的合理性和飞手资质的实质合规性及所发布的空域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在多人协同作业场景中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出台示范性的岗位职责指引供从业者参照执行。

(二)完善飞行数据的证据保全和举证机制。证据是责任认定的基础,针对低空飞行事故发生后举证难的情况,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改善。可以设定飞行数据保存的法定最低期限,明确飞行器飞行数据的证据效力、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平台运营方提供证据技术说明。建议规定飞行数据至少保存 90 天,涉及事故报告的数据保存至事故处理终结为止。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当受害人有初步证据证明损害系无人机飞行所致,但无法确切知悉操作者身份或者具体飞行参数时,法院可以责令飞行器登记所有人或者推定操作人提供飞行数据以澄清事实。这样既不过分加重飞行从业者的负担,也能实质性地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困境。

(三)加强低空飞行场景中的隐私保护。无人机航拍所引发的隐私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切的话题。无人机可以在不进入私人空间的情况下清晰地采集私人活动影像。对此要划定低空飞行中的隐私敏感区域,将居民小区、学校和医院等场所上空划定为隐私敏感空域,飞行器经过时不得进行高清摄像和图像采集。这一做法规避了传统告知-同意机制在无人机场景下的操作困境,不必要求每个被拍摄者单独同意,而是从信息采集端直接限制采集的范围和精度。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相衔接,运营企业在进行常态化影像数据采集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数据用途,设定保存期限并在不再需要时进行及时删除。涉及大规模航拍采集敏感地理信息的,还要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明确不同场景下的数据采集原则、存储要求和隐私保护措施,从而为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同时为后续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低空经济纠纷类型跨度很大。这种多样性决定了单纯依赖诉讼程序无法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较为理想的架构是调解优先、仲裁分流和诉讼兜底的格局。对小额财产损失等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也能更好地弥补调解执行力不足的缺陷。专业仲裁承担着分流的功能,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审理,专业性优势比较明显,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高,契合行业对纠纷解决效率的实际需求。诉讼承担终局兜底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低空侵权案件时,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类案检索和裁判指引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审判指导意见等方式,逐步统一全国裁判尺度,从而有效地畅通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通道。

(五)构建低空飞行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发挥差异化保费的激励功能。在最低保额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运营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实施费率浮动。安全记录良好、已经通过第三方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运营人可以享受费率折扣,对于事故频发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运营人,费率可以上调。这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激励机制可以产生正向的行为引导效果,毕竟运营人为降低保费成本会主动强化安全管理。在强制责任保险基本覆盖之外,应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的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并且发挥低空飞行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兜底功能。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无覆盖的情况下需要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主要解决肇事飞行器未投保或保险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且肇事者无力自行赔偿的问题,包括肇事者无法查明的情形,比如黑飞无人机造成损害后逃逸的情形。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财政拨款、行业缴费、保险行业捐赠和社会捐赠。对基金的垫付范围和标准、垫付后的追偿机制和监督管理,可以参照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的成熟运作模式进行规定。

总之,低空经济迅速发展,要实现其发展并惠及民生,可以通过举证机制优化、隐私保护措施落地、纠纷解决渠道多元化和保险体制健全。低空经济法律责任的体系化构建,归根到底要回应这样一个问题,即确保运营者和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能做到明晰和可预期。唯有如此,低空经济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郭雪慧 系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立法学会副会长)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专项课题“中国特色低空经济法律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CLS(2026)ZX05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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