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天全县水利局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在天全河小河镇红星2组砂场河段堆放砂石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将所购砂石擅自堆放在天全河小河镇红星2组砂场河段的河道内,该行为影响河势稳定,构成侵占河道。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图》、《侵占河道范围划线图》、《询问笔录》2份、《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整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整版)》第三十二条“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50米以下,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银行(账户名称:天全县财政局 帐号:881801200029136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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