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读者在后台问我,说她前夫在外面欠了六十多万,债主把她一块儿告了,理由是“你们当时还没离婚,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她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这笔钱,前夫也没拿回来过一分,离婚都一年多了,突然被法院传唤,整个人都懵了。
我问她借条上有没有她的签字,她说没有。又问知不知道钱花哪儿了,她说前夫喜欢打牌,但没证据。她最担心的是——法院会不会因为“婚内发生的”,就直接判她一起还?
这个担心,很多人都有。但法律上的答案,其实比大家想象的更偏向保护不知情的配偶。
结论
婚内欠的钱,不全算两个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说得挺直白:要么你签了字,要么你事后认了这笔账,要么这笔钱确实花在了家里日常开销上,再不然债主能证明钱用于你们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四条里占不上一条的,法院不会让你背。
具体来说,下面这几类债务,法院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还:
- 结婚前欠的债,而且婚后没花在两人共同生活上;
- 瞒着配偶去资助没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欠下的钱;
- 瞒着配偶自己借钱搞经营,赚的钱一分没拿回家,亏了欠的债;
- 赌博、吸毒这些违法活动弄出来的债;
- 两口子自己约定好各自还各自的债(但这个约定管不了不知情的债主);
- 跟外人合伙编出来的假债务。
每种情况,得符合什么条件
挨个说一下:
婚前债务哪一类。原则上谁借的谁还。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这笔钱买了房子,婚后两口子一起住、一起还贷款,那共同还贷对应的部分,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瞒着配偶资助亲朋那一类。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配偶确实不知情,二是被资助的人和借钱的人没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给父母看病、给孩子交学费,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部分如果欠了钱,很可能算共同债务。但偷偷给表弟借五万块钱做生意?配偶不知情的话,法院基本会判个人债务。
瞒着配偶自己搞经营那一类。也是两个条件:配偶不知情,而且经营赚的钱确实没用于过家庭开支。这里要注意——只要有一笔经营收入曾经拿回家用过,哪怕就一次,法院都可能认定这笔经营债务是共同的。
赌债毒债和假债。赌债、毒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可能让配偶来背。伪造的债务也一样,法院查实后不仅不保护,还可能追究虚假诉讼的责任。
四个步骤,自己先判断一下
第一步:翻借条,看有没有两个人的签名。
只要借条上有双方签字,或者事后你在短信、微信里回过“我们会还的”之类的话,那就是共同债务,不用再看后面了。
第二步:算一下金额,看跟你们家日常开销对不对得上。
如果借钱金额不大——比如两三万——跟你们家平时买菜、交学费、看病、买家电的花销水平差不多,那法律上会推定这是共同债务。如果金额明显超出你们家的日常消费水平,比如一下子借了五十万,那你就可以先推定跟你没关系。
第三步:债主得拿出证据来。
对于大额借款,法律把证明责任放在了债主身上——债主必须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证明不了,法院就不会判你承担责任。
第四步:你自己也得留证据。
虽然法律保护不知情的配偶,但你光说“我不知道”是不够的。平时留好家庭开支记录、分居期间各自经济独立的证明、对方承认私自借钱的聊天记录——这些东西真上了法庭,比什么都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怎么认定,实践中法院会参考城镇居民消费八大类——食品、衣服、家电、医疗、交通、教育、居住这些,再结合你们家的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标准来综合判断。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前阵子接了个类似的案子。男方瞒着妻子借了四十五万,投到一个朋友的项目里,妻子从头到尾不知情。项目亏了之后,男方也拿不出任何一笔收益转给家里的银行记录。债主把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案子能赢,核心就两点:妻子手里有双方分居期间各自管各自收入的书面约定,男方也拿不出钱花在家里的凭证。
所以回到开头那个读者的问题——法院不会因为“婚内发生”就自动判她一起还。关键看她能不能拿出东西来证明“我不知道,我也没花着”。真碰上这种事,别慌,先把能证明家庭开支、双方经济状况的材料翻出来,找专业的人帮你理一理,比自己在网上到处问要靠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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