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韩城发生过这么一件事,有个十八岁的姑娘和二十七岁的小伙子,两家人按老规矩办了酒席就住到一起了,但一直没去民政局领证,在这七个月的同居日子里,姑娘先后流产了两次。
小伙子没什么固定收入,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是姑娘拿娘家的钱在贴补,后来俩人因为各种矛盾彻底闹掰分开了,小伙子就把姑娘告到了法院,开口就要把给出去的八万八千块钱彩礼全退回来。
姑娘当然不干,她在庭上说自己准备了四万块钱的陪嫁,加上两次流产花的三万块医药费,这些都得从彩礼里扣掉,不过这些说法因为拿不出完整的证据,法院最后没全认。
这事儿其实不是盯着那张八万八的欠条看,小伙子觉得俩人证没领,这婚约既然散了,钱就得一分不少地退回来,姑娘则认为这几个月生活在一起,办酒席、平时过日子、还有怀孕流产带来的身体折磨,这些损失不能只按私下的协议让退全款。
办酒席的时候姑娘才十八岁,还没到能领证的岁数,法院审这案子用的是今年二月份新出的规矩,现在处理这种彩礼纠纷,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一刀切,说没领证就必须全退,法官得看彩礼到底用在哪了,有没有买嫁妆,两人到底过了多久,女方怀孕受了什么罪,还有双方谁做得不对,这些情况都得摆在一起算账,尤其是女方怀孕流产带来的身体伤痛,成了法院判决时很重要的考量。
就像之前最高法公布过的一个类似案例,两人领了证但过得短,女方中间流过产,后来男方起诉要退全款彩礼,法院最后考虑到两人在一起时间短、男方经济压力还有女方身体受的伤,只判了退回一部分,这就说明怀孕这事儿对退钱比例影响很大。
法院还有明确的说法,恋爱期间那些五百二十块之类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还有买衣服、话费这些小开销,那都算感情交流,不能算进彩礼里让退,所以像这个案子里男方说的买喜糖、烟酒这些办酒席的杂费,法院也不算在彩礼里。
法官在核算的时候,从八万八的彩礼里扣掉了女方父亲给的改口费两千,还有买婚戒的六千二,最后算下来实际彩礼是七万九千八,至于女方说的那些婚庆用品和回门礼,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也没认。
这俩人之前还签过一份退款协议,说是要把八万八全部退掉,姑娘后来反悔说当时是被逼着签字的,但她也没拿出来报警记录或者是聊天截屏这些能证明被逼的证据,虽然法院没直接推翻这份协议,但也没照着欠条上的数字硬判,还是按照新出的标准去核算实际的彩礼和同居损耗。
两人是二零二三年十月认识的,第二年一月办酒席,八月就分了手,加起来一共没领证过了七个月。法院把七万九千八的彩礼作为基数,考虑了七个月的同居时间、彩礼本来是为了结婚给的现在目的没达到、姑娘两次流产受的罪,还有男方的收入情况,最后判决姑娘得退给小伙子四万五千块钱。
这判决既没让姑娘把欠条上的钱全掏了,也没支持她一分钱不退的打算,从这个案子能看出来,现在处理这类纠纷确实复杂,不是看有没有结婚证就够了,钱到底性质是什么、在一起过了多久、有没有流产这些事儿,都会影响最后到底该退多少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