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企业常遇到政府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下周要拆”、“赶紧搬走”,却无正式书面文件。若企业贸然起诉,政府可能辩称“从未作出行政行为”。董国女律师支招:必须通过证据保全、信息公开、律师函确认等手段,将“口头通知”固化为“事实行为”,进而起诉确认该事实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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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的法律定性

l定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的,不以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但客观上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口头驱赶、断水断电、强行清表)。

l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事实行为虽非典型“行政行为”,但只要侵犯了合法权益,即可诉。

如何将“口头”变“可诉”

1.录音录像(黄金法则)

l 接到口头通知时,立即开启录音(电话或当面)。

l 引导对方说出:(单位名称、职务)、什么事(要求搬离、拆除)、什么时间(期限)、什么理由(项目需要、违建整治)。

l 当面通知时,进行录像,记录现场环境、通知人员、车辆牌照。

2.现场拍照与公证

l 对厂房现状、设备物资进行拍照。

l 若条件允许,请公证处对现场及口头通知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效力最强)。

3.EMS发函求证(关键一步)

l 以企业名义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等)发《关于XX项目是否涉及征收/腾退的询证函》。

l 函中写明:“近日贵单位工作人员XXX口头通知我司限期搬离,特发此函求证,请书面回复。”

l 保留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若政府回函承认,即坐实行政行为;若逾期不回,可推定其默认。

4.申请信息公开

l 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的“征收决定”、“腾退公告”、“补偿方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

l 若政府答复“信息不存在”,结合前述证据,可证明其仅以口头形式实施行为,程序违法。

诉讼策略

l诉请:确认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实施的口头通知原告搬离并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万元。

l证据组合

¡ 录音录像(证明行为存在);

¡ EMS底单及函件(证明曾求证);

¡ 信息公开答复(证明无书面文件);

¡ 厂房权属及经营证据(证明损失)。

l被告确定:根据录音录像确定具体实施的单位,或根据职权归属推定被告(如拆违通常是综合执法局或街道办)。

法条锚点

l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受案范围;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l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信息公开申请权;

l 《行政程序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口头通知剥夺陈述申辩权)。

FAQQ:政府不接电话,不回函,怎么办?A:这正是政府心虚的表现。你完成了“求证”义务,其沉默或不作为本身就可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法院会要求政府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若政府拿不出书面文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Q:口头通知后,政府直接来强拆了,我还能告吗?A:能。强拆行为本身就是最直观的“事实行为”。立即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并对强拆现场录像。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

作者信息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教授,2002年执业至今24年。深耕政企纠纷与行政诉讼,擅长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土地出让、矿权出让)、行政优益权抗辩、规划变更补偿、企业征收腾退。代表案例:特许经营案(继续履行胜诉)、规划变更引起的补偿案、行政允诺不履行补偿案、多起容积率下调补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