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5点30分前后,今年第13号台风“白海豚”在浙江台州玉环市沿海登陆,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42米/秒)。上海从8月8日到11日,风雨持续了整整4天,呈现“风长雨强”的特点。全市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21.56万人,闵行区组织在建工地5.04万名人员转移,杨浦区58个在建工地7537名人员全部撤离。台风过境后,上海还有26处积水在加紧处置。
一看工地上,塔吊停了,基坑积水了,临时板房被掀翻了,刚刚运到现场的材料泡了水,脚手架也被吹得东倒西歪。
台风走了,问题却来了:这些灾害天气引起的损失,算谁的?如果仍然沿用13清单规范的做法,责任归属很可能出现误判——因为24清单已对不可抗力和结算规则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台风一来,24清单和13清单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
13清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相对笼统,遇上台风这类极端天气,发承包双方常常各执一词、争议不断;但24清单对这项规定做了系统性调整。
一、新旧清单在不可抗力损失分摊上的差异
24清单第8.11.12条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应按下列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 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 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 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用更直白的方式理解:
台风把刚浇筑好的混凝土结构冲坏了——发包人出钱修。
台风把运到现场的一批钢筋泡了——发包人出钱补。
台风把工地的塔吊吹坏了——承包人自己修。
台风把脚手架刮倒了——承包人自己扛。
台风导致工地停工一周——停工损失承包人自己消化,但工期可以顺延。
这个“分账逻辑”在13清单中虽有提及,但远不如24清单清晰明确。24清单第8.11.12条在13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损失类型和承担方的对应关系,让“谁该出钱”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24清单第8.11.15条规定:
因发承包双⽅中的任⼀⽅原因引起⼯期延误,且在延⻓的⼯期内发⽣不可抗⼒事件的,不可抗⼒事件产⽣的损失应由引起⼯期延误的责任⽅承担。
如何理解?
如果你的项目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图纸滞后、场地交付延迟、频繁变更等)已经延误了,而在延误期间台风来了,那么台风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反过来,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已经延误了,在延误期间遭遇台风,损失就得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这条规则在13清单中也有,但24清单将其与不可抗力条款做了更紧密的衔接。13清单时期,很多人忽略了这条“追溯”规则,导致本该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白白自己扛了。
- 24清单还新增了“例外事件”
24清单第8.11.13条首次将四类情形按不可抗力处理:政府发布的停工令、安全环保强制停工、健康卫生防疫管控、区域性社会异常事件。
这意味着,除了台风、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外,政府因各种原因而颁布的停工令也有了明确的索赔依据。
二、不止于台风,24清单重塑四项结算核心规则
台风只是检验新旧规则差异的一个缩影,更深层的变化体现在结算机制本身。
规则一:过程结算具有终局效力
13清单时期,过程结算更多是“建议性”的,竣工结算时候需要“从头再来”,整个项目重新结算。但是24清单第10.2.3条规定: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对其重新计量、计价。”
第10.2.4条规定: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
这既改善了施工方的现金流,也对每次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则二:措施项目实行“总价包干”
13清单中按“量”计费的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等),24清单改为按“项”计取的总价包干形式。上海细则第3.1.8条规定:
“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可明确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投标时措施项目漏了,中标后就默认你已经在报价里考虑了——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
但注意:措施项目“包干”不意味着放弃一切索赔权。24清单7.3.1规定因为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导致措施项目变化的,措施项目可以重新计量调整。台风导致的措施项目损坏,按第8.11.12中的第二条应由承包人承担——这是“异常事件”的范畴,与常规风险不同。
规则三:工程量偏差超15%,单价须调整
24清单明确规定:相同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必须按合同约定或计价标准规定的公式调整。
审计机构已将此列为重点审查事项。
规则四:清单缺陷责任划分更明晰
24清单引入“工程量清单缺陷”概念。
第3.3.2条规定: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除措施项目清单外,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第3.3.3条规定: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发现清单漏项,必须在投标答疑期书面提出。提了,责任在甲方;不提,大概率自己承担。
三、上海细则的“本地化”差异
全国24清单规定甲供材不纳入综合单价,但上海细则第3.5.2条规定:
……承包人投标时,发包人提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如甲供材料款包含安装费的,一并扣除) ,不予支付。
一字之差,直接影响结算。上海细则第3.5.3条进一步明确: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以及按本应用规则附录 A的规定填写表 A.17《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一览表》 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商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上海细则第4.2.15条规定暂列金额拆分为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如有)和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列项。结算时每一笔暂列金额的去向都必须“对号入座”。
四、台风过后,造价人必须做的三件事
第一,留证据:气象灾害证明、现场影像资料、监理记录、损失清单、费用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证据,索赔就是空谈。
第二,走程序:24清单要求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通知期限(通常为28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过期不候,逾期将丧失索赔权利。
第三,查保险:优先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不足部分再按24清单规则分担。
五、工具跟上,结算才能不慌
面对24清单的全新结算逻辑,鲁班计价大师(上海)2026已全面完成响应升级:
结算与报量转换:
支持将工程文件一键转为进度报量文件或结算文件,满足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不同阶段的数据流转需求。
上海细则报表体系:
内置上海24清单细则附录D报表格式,涵盖D.4汇总表、D.21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结算汇总表、D.22变更结算汇总表、D.23工程索赔汇总表等全套报表,并支持批量设置分部属性、分部单独关联。
计日工事项管理:
在结算其他项目页签中,可填写计日工事项相关信息并关联工料机,对应生成D.15/D.16计日工报表。
物价变化调差:
新增调差范围设置功能,在工料机调差界面给出明确提示,辅助用户按24清单第8.7.1条进行人工、材料、燃料动力费的价差调整。
报表输出体系:
报量文件提供当期报表与累计报表;结算文件提供结算报表、竣工结算报表、竣工结算常用表、两算对比表、三算对比表,全面覆盖结算备案需求。
台风“白海豚”走了,但下一个台风迟早会来。
24清单时代,结算从“竣工算总账”变成了“过程留痕迹、竣工算汇总”。规则变了,工具跟上,结算才能不慌。
用好新规则、新工具,才能在下一个台风来之前,把账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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