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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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高级合伙人、律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专注民营医院、医药企业医保诈骗刑事辩护,经办多起千万级医保诈骗不批捕、不起诉、轻判的案件。

民营医院股东涉医保诈骗被拘留,医保局谅解书真能取保了事吗?

那天上午我刚结束一场和检察院的线上沟通,助理推开会客室的门轻声提醒,有位当事人家属已经在大厅等候半个多小时。我放下卷宗走到接待区,一眼看见一位女士独自坐在沙发角落,一身简单素净的通勤外套,手里紧紧攥着一个皱巴巴的牛皮文件袋,桌上放着一杯完全没动过的温水。

看见我走过去,她慌忙站起身,眼眶瞬间就红了,强忍着眼泪,说话声音带着止不住的颤抖,连一句完整的问候都说不连贯。我先请她坐回会客室,关上房门隔绝大厅嘈杂人声,递上纸巾,等她稍微平复情绪才慢慢开口。

她是本地一家康复民营医院的大股东妻子,丈夫持股七成,也是医院主要出资人,如今已经被刑事拘留十三天。她前几天四处托朋友打听门路,一位做建材生意的老友给她支了自认为稳妥的主意,笃定告诉她,公安初步核查认定医保诈骗涉案金额八百万,想要顺利取保、大事化小,唯一捷径就是先凑齐八百万全额退还给医保局,再软磨硬泡让医保局出具谅解文书,只要拿到这份盖章材料,37 天黄金期内人一定能放出来,后续案子也不会继续深究。

这话彻底抓住了她当下全部的期盼,这些天她四处周转房产、拆借亲友资金,连孩子上学储备金都动了,日夜盘算着隔天就去医保局沟通退款、索要谅解,可心里始终悬着一块大石,又怕钱砸出去达不到效果,白白损失几百万还救不出人,多方打听无果后,经医疗行业同行推荐,专程赶到律所找我求证,坐下第一句带着哽咽抛出核心疑问:“张律师,我朋友说只要医保局愿意出具谅解书,我丈夫就能取保候审,甚至案子能不了了之,这话到底靠谱吗?”

她一边说一边拆开随身的文件袋,里面塞着公安的拘留通知书、医保局前期下发的稽查预警单,还有一张手写的清单,密密麻麻记着她能凑到的所有资金数额,字里行间全是慌不择路的无助。听完她完整叙述、看清她手里准备全额退款的资金规划,结合我去年代理的一桩案情高度重合的骨科医院大股东刑拘案件,再搭配完整法律法规、一线办案实务经验,我当场直接跟她点明,只依靠医保局出具的相关退款说明,根本达不到取保、销案的目的,这套解决方案实操层面完全行不通,盲目执行反而会埋下更多无法挽回的法律隐患。

去年我代理的一位民营骨科医院大股东,案情和这位家属当下处境高度重合。医院被医保飞行检查查实长期高套DRG 编码、虚构理疗项目,侦查机关初步认定涉案金额 760 万,大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重大经营决策参与人被刑拘。家属同样听信旁人建议,主动向医保局退还全部七百多万资金,拿到医保局一份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内容写明医院主动退缴违规基金,医保行政层面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家属以为这份材料就是刑事谅解书,拿着材料去公安申请取保候审,结果公安机关直接退回,提请检察院批捕时,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旧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续家属找到我介入辩护,我才完整梳理清楚,医保行政机关出具的退款确认、行政层面的谅解,和刑事案件法定被害人谅解书,在法律主体、法律效力、司法采信标准上有着天壤之别,单凭这份材料,完全不足以改变检察院对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

很多家属分不清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两套独立法律体系,才会产生“医保局谅解就能撤案取保” 的错误认知。

  •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刑事和解、谅解制度适用于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谅解书出具主体必须是刑事案件直接被害人。医保诈骗案件中,遭受财产损失的直接被害人是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医保局只是行政监管主管单位,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它没有法定权限出具能够影响刑事强制措施、定罪量刑的刑事谅解书。医保局出具的退款确认、整改认可文件,仅能作为行政结案材料,不属于刑诉法认可的被害人谅解文书,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不会将其等同于谅解从宽情节采信。
  • 第二,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机关追赃挽损是硬性要求,全额退缴医保基金仅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法条原文表述为“可以依法从宽”,而非 “应当取保、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医院组织化、规模化骗保,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实控人、大股东,司法机关从严掌握从宽幅度,即便全额退钱、拿到医保局书面认可,依然会重点评估社会危险性,不存在必然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该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发现骗保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必须依规移送公安立案,是否退款、行政层面是否谅解,不能阻断刑事追诉流程。
  •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划定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法定审查标准,核心审查要素包含涉案金额、犯罪组织作用、主观恶性、有无串供毁证风险、再犯罪可能性等多重维度。谅解、退赃只是众多考量情节中的一项,绝非决定性条件。涉案800 万医保诈骗,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量刑标准,对应刑期是十年以上,检察院天然会认定医院大股东作为核心决策人主观恶性大、存在干扰医院医护人员作证、转移医院资产的风险,仅凭医保局一份退款说明,无法推翻高社会危险性的认定。

结合我办理骨科医院大股东案件的办案经历,再从实务层面拆解这套方案行不通的四大核心原因。

首先,主体资格不合法,医保局无权出具刑事谅解。普通故意伤害、民间借贷诈骗案件,受害人是自然人,当事人赔偿后对方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会直接采信。但医保基金属于公共财政资金,所有权归属国家,不存在能够自主放弃追责的受害个人或行政单位。医保局只能监管、追回基金,无权代表国家对诈骗行为作出刑事层面的宽恕,它出具的任何书面材料,仅能证明资金已退还,不能产生刑事谅解同等法律效力。我在该案审查批捕阶段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明确告知,医保局的整改回执仅作为退赃佐证,不能作为谅解情节考量,不会因此降低逮捕标准。

其次,涉案金额巨大、大股东系共同犯罪核心人员,退赃谅解的从宽力度被司法机关大幅限缩。两高一部医保骗保指导意见专门强调,从严惩处医疗机构骗保的组织者、出资人、实控人。这位家属丈夫持股七成,医院长期系统性实施挂床、高套编码骗保,整套违规运营模式是股东会、大股东拍板落地,属于案件核心责任人。哪怕全额退还800 万资金,检察院依然会认定其主导犯罪,存在毁灭病历、医保结算流水证据,指使医护人员统一口径串供的风险,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不会因单纯退款发生根本改变。反观小额、个人偶然骗保案件,全额退赃或许有取保空间,但千万级医院集团骗保大股东,单一退赃情节几乎无法撬动不批捕结果。

再者,只盯着医保局谅解,完全忽略医保案件核心辩护要点,白白错失37 天黄金救援窗口期。朋友给出的方案只关注退钱拿材料,完全没有区分 800 万涉案金额里,哪些是真实诊疗产生的合规医保结算、哪些是病案录入失误导致的行政违规金额、哪些才是真正虚构诊疗骗取的诈骗数额。盲目全额退还八百万,等于主动认可公安全部指控数额,直接固化不利证据。在我经办的骨科医院案件中,我联合合作注册会计师、退休医务主任核对三年完整病历、医保流水,从 760 万指控金额里剥离五百多万合规诊疗费用,最终检察院仅认定两百余万犯罪数额,大幅降低量刑档次,这份金额核减的辩护成果,作用远大于单纯全额退款。

如果家属一门心思只去医保局协商谅解,完全不做金额抗辩、主观故意拆分的辩护工作,等于主动放弃最关键的出罪、降档辩点。

最后,盲目大额退款会造成不可逆的资金损失,后续辩护无谈判空间。医保诈骗案件合规的退缴逻辑,是律师先梳理清楚查实的真实诈骗数额,仅针对查实违法所得针对性退赔,合规诊疗对应的医保款项本就无需退还。家属现在直接准备全额退还800 万,把行政违规、合法诊疗的资金一并上缴,后续即便律师成功核减数百万元指控数额,已经上缴的资金也无法退回,白白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同时,单纯退款、无配套企业合规预案,即便短期侥幸取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缺少合规整改、长效风控体系支撑,想要争取不起诉、缓刑依旧阻力重重。

很多家属会疑惑,那全额退缴医保资金一点作用都没有吗?

我客观说明它的作用边界:足额挽回医保基金损失,仅能在检察院、法院量刑阶段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最多在最终判刑时减少少量刑期,无法在侦查、审查批捕阶段单独实现取保候审,更不可能让案件直接撤销。去年那名骨科医院大股东,虽然已经全额退款,医保局出具整改完成说明,但检察院依旧批捕,后续我介入后,通过金额质证、区分股东次要责任、搭建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多重辩护手段,才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单一医保局退款材料自始至终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

针对这位医院大股东家属,结合多年医保刑辩实务,我给出几条可落地、规避风险的完整处理建议,替代单纯找医保局拿谅解的错误思路。

  • 第一,立刻摒弃“医保局谅解就能取保” 的错误思路,第一时间委托专攻医保诈骗的刑事律师介入会见,固定当事人供述边界,不盲目认可全部 800 万指控金额,区分股东决策参与程度、是否知晓医院虚假诊疗模式,切割主观骗保故意。
  • 第二,由律师会见了解全案真实情况,如果在审查起诉,就阅卷看全部卷宗、医保局飞行稽查完整材料,逐笔核对医保结算流水、住院病历,剥离真实康复治疗、自费项目、编码录入差错对应的金额,精准锁定真实涉案诈骗数额,避免无差别全额退款。
  • 第三,退缴资金分阶段、分金额协商,待律师出具完整金额核对法律意见后,再和医保局、办案机关沟通退赃方案,仅针对查实的违法所得进行退缴,同步提交医院合规整改计划书,以企业合规作为争取不批捕、取保的核心抓手,而非只靠一纸退款证明。
  • 第四,多维度搭建取保辩护体系,除退赃挽损外,同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股东主观恶性较低、医院具备完善整改条件、无串供毁证风险,配套医院停止全部违规诊疗、更换管理团队、建立医保风控台账等客观整改证据,多重情节叠加,才能有效降低检察院认定的社会危险性,提升取保成功率。
  • 第五,区分行政沟通与刑事辩护,和医保局对接仅处理行政层面整改、基金退还事宜,不要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出具能够影响刑事案件走向的书面材料,所有针对取保、定性、数额的核心主张,全部通过辩护律师向公安、检察院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提交。

最后我跟所有民营医院经营者、涉案家属划清红线:医保局的行政整改、退款确认,不等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谅解;全额退缴医保基金只是从轻情节,不是取保、销案的法定通行证。涉案金额数百万、上千万的医院大股东、实控人案件,司法机关考量维度极为严苛,单一退赃行为无法抵消组织骗保、巨额资金损失带来的高社会危险性。37 天刑事拘留黄金救援期内,放弃专业辩护、只盲目追求行政机关的书面谅解,只会错失金额核减、责任拆分、合规不起诉的核心辩护机会,最终既损失巨额资金,又无法实现取保救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