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发展得很快,有人用它卖货、有人用它上课,但也有人动起了歪心思,把斗鸡搬上直播间,让观众边看边下注。表面上是养殖公司搞的娱乐活动,背后却是真金白银的赌局。这类直播+下注的模式,比传统赌场更隐蔽、传播更快,但性质都是开赌场。汪国辉律师结合施某、岑某开设赌场案,深度解析网络直播新型赌博的罪名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案情与裁判
2020年12月,被告人施某、岑某共同出资成立兴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经营斗鸡养殖及销售。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施某、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养殖公司内利用网络直播“斗鸡打架”的方式开设赌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送斗鸡视频,吸引网友到直播平台观看并下注,获取非法利益。
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网络直播斗鸡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施某、岑某均系主犯。施某具有坦白情节,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二、直播下注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
不少人觉得,开直播观众自愿打赏、自愿押点彩头,怎么能算开赌场?可法院的认定逻辑很清楚。
第一,直播斗鸡的输赢完全由鸡的临场表现决定,谁也没法控制——这就是典型的押注等结果、看运气,符合赌博的本质。第二,施某和岑某通过朋友圈、抖音公开拉人,来的人没有门槛,谁都能进直播间下注,具备了经营性和公开性。第三,赌资通过直播平台和移动支付流转,实现了下注—结算的闭环。不管载体是牌桌、APP还是斗鸡直播间,只要有随机定输赢、下注结算、公开招揽这三样,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三、案件法理评析与辩护思路探析
是娱乐还是赌场。斗鸡本身是一种民间娱乐活动,不一定违法。但如果围绕斗鸡建立下注结算机制、公开招揽下注,娱乐就变味了。辩护人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设置了明确的投注规则和结算渠道,是否对赌博活动形成了组织和管理。如果只是观众自发打赏、没有固定赔率和结算机制,还可以往不构成犯罪的方向辩。
主从犯区分。本案中施某和岑某均被认定为主犯,刑期只差了两个月。但如果当事人不是出资人、不是核心组织者,只是辅助角色——比如负责拍摄、管理账号、跑腿结算——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
自首、坦白的认定。岑某因自首获得比施某更轻的处罚。这说明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争取从轻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辩护人要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把自首、坦白的情节固定下来。
四、给普通人的提醒
搞直播下注的运营者,不管是斗鸡、赛狗还是其他竞技,只要建立了投注结算机制、公开招揽下注,就和赌场没有本质区别。帮忙拉人、管理直播间、结算资金的人员,明知是在搞赌博还参与运营,一样是共犯。辅助角色不一定从轻,要看证据和态度。觉得有公司执照就合法的,合法注册的公司只是壳,干的什么业务才是判断标准。
五、结语
汪国辉律师提醒,直播技术本身没有错,错的是把技术用在赌博上。从线下到线上,载体变了,但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没变——谁在控制赌局、谁在抽头营利,谁就是开赌场的人。别以为直播两个字能把赌场包装成娱乐,法律看的从来不是包装,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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