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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西安。13岁的男孩孙某和家人发生争执后,从小区26层公共走廊的窗户跳下,不治身亡。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

家属悲痛之余发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事实:公共走廊窗户的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

26层的窗户,如果没有安全锁扣和限位器,任何人——不只是孩子——都有坠落的危险。

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208274.8元

物业不服上诉。2026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全国物业公司敲了一记警钟: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不是"看不见就不存在"。走廊窗户缺一个锁扣,代价可能是一条人命加20万赔偿。今天这篇就讲清楚——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公共区域哪些隐患必须排查?出了事故物业担多少责?

一、案件始末:26层走廊窗户无锁扣,男孩坠亡

这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真实案例。案号:(2026)陕01民终5642号。

案情:2024年11月某日,13岁的男生孙某与家人发生争执后,从所住小区26层的公共走廊区域坠落,后不治身亡。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判定死者符合高坠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关键事实:事发地点的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

孙某坠亡后,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

——事故发生楼道系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物业管理职责

——公共走廊窗户的安全锁扣长期缺失,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和处理

——物业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孙某坠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三个关键事实: ① 事发区域是公共走廊——属于物业管辖范围。不是业主家里,是公共区域,物业有管理职责。 ② 安全锁扣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26层的窗户,没有锁扣、没有限位器,窗户可以完全打开——这是致命的安全缺陷。 ③ 物业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锁扣缺失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是"长期缺失"——物业巡查了没?发现了没?处理了没?都没有。
二、法院裁判:物业担责20%,赔偿20.8万

一审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楼道系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物业管理职责。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作为服务人,对其中的安全风险负有发现和处理的义务。

物业对公共走廊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安全锁扣长期缺失、未安装限位器——这些是肉眼可见的安全隐患,物业日常巡查中应当发现并及时修复。

对于孙某坠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孙某坠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锁扣完好、限位器安装到位,悲剧可能不会发生。

孙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其异常状态,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系未成年人,事发前与家人发生争执,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心理状态并给予关注——监护失职是主要原因。

孙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对身处高处的危险应具备一定认知能力。13岁的初中生,对从26楼跳下的后果应有基本认知——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208274.8元。

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有部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孙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死亡,其轻生行为未受到小区公共区域安全设施及管理人员的合理阻碍。——如果窗户锁扣完好,如果有限位器限制开窗幅度,如果物业巡查发现并修复了缺失的锁扣——悲剧有可能被阻止。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过错。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孙某自行跳楼,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承担主要责任,但物业对损害结果确实存在过错——20%责任比例合理。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赔偿208274.8元。

三、法律依据: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是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法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是可选项,是法定义务。公共走廊窗户的安全锁扣是否完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人身安全,物业有义务排查、发现、修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对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孙某自身跳楼、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构成过错,因此减轻物业的责任比例。一审、二审酌定物业承担20%,是基于各方过错程度的综合认定。

⚖️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逻辑

义务来源: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内容: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风险→及时处理→消除危险

义务标准:合理措施——不是说必须万无一失,但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排查义务

责任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比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不一定100%担责

四、物业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西安案暴露的核心问题是: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物业未发现、未处理。这不仅是这一起案件的问题,而是全国小区的通病。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性排查:

(一)高处坠落隐患

① 公共走廊、楼道、楼梯间窗户的安全锁扣是否完好?

② 窗户是否安装了限位器?限位器是否有效?

③ 阳台、露台、平台等公共区域的护栏是否完好?高度是否达标?

④ 护栏垂直杆件间距是否≤110mm(防止儿童钻过)?

⑤ 中高层公共区域窗户是否限制开启幅度(通常≤100mm)?

(二)地面安全隐患

① 公共走廊、楼道是否有积水、积油?

② 地砖是否破损、松动?台阶是否完好?

③ 电梯口是否有积水(此前我们写的案例中业主因电梯口积水滑倒摔伤)?

④ 坡道、台阶是否有防滑措施?

⑤ 井盖是否完好?有没有缺失、松动?

(三)设施设备隐患

① 电梯是否按时维保?有没有带病运行?

②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烟感器)是否完好有效?

③ 公共照明是否正常?有没有灯泡不亮、线路老化?

④ 门禁系统、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⑤ 公共区域有没有悬挂物(吊灯、招牌)松动的风险?

(四)其他安全隐患

① 公共区域有没有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② 有没有违规拉电线(电动车充电)?

③ 有没有高空坠物风险(外墙瓷砖、空调外机支架锈蚀)?

④ 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完好?有没有锐角、松动?

⑤ 小区水体(景观池、游泳池)是否有安全防护?

物业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高处坠落:窗户锁扣+限位器+护栏高度+杆件间距

地面安全:积水+地砖破损+电梯口+防滑措施+井盖

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照明+门禁监控+悬挂物

其他隐患:通道堵塞+违规用电+高空坠物+游乐设施+水体防护

排查频率:每日巡查1-2次重点区域,每月全面排查1次,每季度专项排查1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隔离+设置警示标志。

五、物业的三个致命误区

西安案中,物业公司上诉时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男孩是自杀,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这种想法在物业行业非常普遍,但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三个致命误区

误区一:"业主自杀,跟我物业有什么关系?"法院:孙某的轻生行为未受到小区公共区域安全设施的合理阻碍。如果窗户锁扣完好、限位器安装到位,窗户不能完全打开,悲剧可能被阻止或减轻。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而免除——你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没有责任

误区二:"安全锁扣缺失不是我的错,是开发商的问题。"法院:物业2009年起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已十多年。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不是今天才缺的,物业日常巡查中应当发现并修复。发现不了是你的巡查不到位,发现了不修是你的管理失职。开发商的问题,物业接手后就是物业的问题。

误区三:"公共走廊窗户不在物业管理范围。"法院: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对其负有法定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这不是"业主家里的事",是"公共区域的事"——物业管的就是公共区域

六、业主如果发现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怎么办?

作为业主,如果你发现小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窗户锁扣缺失、护栏损坏、地砖破损等),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拍照取证。

用手机拍下安全隐患的照片和视频,记录位置、时间。照片要能清晰反映隐患的具体情况。

第二步:书面报告物业。

向物业公司书面报告安全隐患,要求限期修复。通过EMS邮寄或当面送达要求签收——保留报告记录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物业不处理?向住建部门投诉。

物业拖延不处理的,向住建局物业科或消防部门投诉。窗户锁扣缺失、护栏损坏等属于安全隐患,住建部门有权责令物业整改。

第四步:出了事故?起诉索赔。

如果因公共区域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直接起诉物业要求赔偿。保留好以下证据:

——安全隐患的照片/视频(事故前拍的最好)

——向物业报告的书面记录

——物业拒绝或拖延处理的证据

——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凭证

第五步:要求物业全面排查。

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要求物业对小区所有公共区域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出具排查报告,限期整改。一个锁扣的缺失可能要命——全面排查不是小题大做,是防患于未然。

业主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对五步法

第一步:拍照取证——记录位置、时间、隐患情况

第二步:书面报告——要求物业限期修复,保留送达证据

第三步:住建投诉——物业拖延向住建局/消防部门投诉

第四步:出了事故起诉——报告记录+损失凭证+照片视频

第五步:要求全面排查——通过业委会要求物业系统性排查

核心提示:防患于未然。你今天拍的一张照片,可能就是明天救命的证据。不要等出了事再后悔。

总结一句话:

13岁男孩从26层公共走廊窗户坠亡——安全锁扣长期缺失、未安装限位器。西安两级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208274.8元。法院的核心逻辑是:物业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就是过错——即使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也不能免除物业的责任。《民法典》第942条、第1198条白纸黑字:物业对公共区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窗户锁扣缺失、护栏损坏、地砖破损、电梯口积水——这些看似"小事"的隐患,可能是致命的。物业记住:每日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安全隔离+警示标志。业主记住:发现隐患→拍照取证→书面报告→物业不处理向住建投诉→出了事故起诉索赔。一个锁扣的缺失,代价是一条人命加20万赔偿——这个代价,谁承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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