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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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中坚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局认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中坚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2026年4月27日晚,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60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日,中坚科技同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监管文书【2026】111号《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实,公司2025年度存在合作备忘录签署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互动易平台答复内容不完整等违规情形。

此外,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针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戴勇斌作出监管认定:公司存在未如实披露合作备忘录签署相关事项、互动易答复不完整的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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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希望获得赔偿:凡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中坚科技股票,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1.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建仓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

2.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

3.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代理事宜协商一致,律师将提供正式的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违规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市场信息、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为投资者自行研判证券索赔可行性提供参考思路。 案件事实以中国证监会处罚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