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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管护能力为何“对不上”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困境的一个分析视角

“三分建,七分管。”这句在基层广为流传的话,道出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管护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农村水、电、路、气、通信、物流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截至2025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71%,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达到72%。

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项目验收的热闹与管护责任的落实形成一定反差。一位基层干部说得很直白:“验收完就冷清了,至于以后谁来管、钱从哪来,当时想得不多。”这类现象的背后,有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值得关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权属归属与管护能力之间,常常难以形成有效匹配。有权管的缺乏相应条件,有能力管的往往无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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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落实中的现实问题

权属确认不够清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多样,交通、水利、扶贫、乡村振兴等多个专项投入,加上村级自筹和社会捐助,建设主体多元。部分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不够明确,管护责任难以落到具体单位或个人。调查显示,同一村庄往往同时采用多种管护方式,71.70%的村庄采取“农户门前三包”方式,70.08%由村委会管护——看似责任明确,实际工作中因权属不清、能力不足而难以落实到位。有的供水设施由水利部门出资建设,建成后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护,但因经费未同步划转、人员未同步配备,管护责任难以有效履行。

村集体管护能力有待提升。即便权属明确,村集体也面临实际困难。从收入看,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23)》显示,2023年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收益达1685.2亿元,其中无收益的村占12.0%,有收益的村占88.0%。在有收益的村中,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7.0%,5万至10万元的占6.7%,10万至50万元的占30.6%,50万元以上的占43.7%。约四成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在10万元以下或无收益,村集体可用于管护的支出能力有限。从人员看,42.69%的村民认为管护人员不够是突出问题,能参加专业维修的村民仅占29.31%,社会化专业服务队伍仅占14.44%。管护队伍以村干部兼职(68.30%)和公益岗聘用为主,专业技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管护责任容易分散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对象广泛,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使用者希望他人承担管护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78.3%的村干部认为管护经费不足是首要问题,其次是管护责任划分不够明确。供水工程涉及水利站、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个主体,出现问题时协调解决机制不够顺畅。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满意程度较高,恰恰因为这类设施“公用”属性最强、管护责任最模糊。

管护工作的考核导向有待加强。调查显示,42.34%的村庄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纳入年度考核但比重较小,超过两成村庄未将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已建成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等运行状况的关注,还需要进一步体现在考核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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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的已有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中央层面持续加强制度建设,政策认识也在逐步深化。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管并重、统筹推进”,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标志着管护工作开始进入政策视野。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第一份系统性政策文件,首次明确了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设施分类管护的基本原则,并设定了2025年和203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2022年,《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确立为基本原则,管护要求从“工作部署”上升为“基本原则”。2024年,《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进一步要求建立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统筹建设和管护”。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期间31个省(区、市)共出台省级管护政策157项、地市级政策981项,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在政策引导下,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有的地方推行了县域统管,有的地方建立了管护队伍,取得了一定进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达到72%,农村公路列养率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但整体来看,距离长效管护机制的全面建立还有不小差距。文件可以明确方向和要求,但具体到每个设施“谁来管、钱从哪来”,还需要更细化的制度安排和更充分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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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层面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

已有政策的落实之所以面临困难,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因素有关。

所有权与管护能力的权责匹配需要进一步理顺。“谁所有、谁管护”的初衷,是让拥有设施的一方同时承担起照管责任,权责相互匹配。但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往往将建成的设施产权“强行”划归村集体所有,管护任务也随之落到村里。但是,村集体既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支撑日常维护,也缺乏专业的技术能力去应对复杂故障——产权虽然落在了村里,相应的管护力量却没有跟上。于是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村集体作为所有者,有责任却缺少资源;而真正具备技术和资金条件的部门,在设施建成后便不再介入。这种所有与能力之间的脱节,使得原本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执行中打了折扣,设施建而不管、管不到位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项目审批与后续管护的衔接有待加强现行项目管理制度侧重于建设环节的可行性论证和合规性审查,对建成后的管护安排关注不够充分。“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在实施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申报时管护方案作为配套材料提交,但执行情况缺乏跟踪,完成质量缺乏考核。建设时有人管,建成后管护责任便悬在空中,这是“建管脱节”在制度层面的直接表现。

建设与管护的资金统筹不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上级转移支付,管护资金主要依靠本级财政和村集体。调查显示,25.11%的行政村每年管护总支出在1万元以下,56.8%的管护资金来自上级财政、49.3%来自村集体收入。近半数行政村村民分摊费用占全村管护总支出的比例在5%以下,27.02%的村庄没有村民付费。这几组数据从不同侧面指向同一个问题:建设环节与管护环节在资金安排上缺乏统筹。建设有钱、管护没钱,这是财政事权划分在纵向上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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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工作的几个方向

逐步明晰设施权属并设立台账按照“尊重历史、据实确权、行业认定、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资产登记,建立设施台账。陕西镇安县将村内各类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移交到村,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村有、村用、村管”的管护责任体系,为解决权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权属清晰了,管护责任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探索适合不同设施特点的管护方式对技术性强、管护要求高的设施,可以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机构承担。山西古县成立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实行“统投、统建、统管”一体化运作,全县294个自然村实现供水保障全覆盖。对日常性的管护工作,可以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查显示,58.94%的村庄大部分村民自觉参与管护,说明群众有积极性,关键是组织好、引导好。江苏常州探索“志愿者+老党员+村组干部+环卫员”管护队伍模式,试点村管护资金同比下降近两成。贵州湄潭县1275名“寨管家”负责农村公路、饮水工程、生活垃圾等设施管护,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率从60%提升至98%。

完善管护资金保障机制。将管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探索建立管护资金与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协调机制。可在项目立项时按一定比例预留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避免“建时有钱、管时没钱”。调查显示,近七成村民认为每户每年合理付费应在百元以下,说明管护经费的筹措需要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同时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补充渠道。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高标准农田设施财产保险等做法,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将管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项目验收的参考因素,也有助于推动建管衔接。

《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距离这一目标还有近十年时间。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明晰产权、保障资金、建强队伍、创新模式、强化考核等方面持续努力,推动管护工作不断规范完善,让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持续发挥效益,让广大农民群众持续受益。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乡村环境建设服务处处长周鸿

总监制:姚卜成

监 制:韩世雄

编 辑:张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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