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间我写过一篇《为什么一提到卖淫嫖娼就会有人指责包二奶?这个更应该处罚》的文章,很多友友提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包二奶的危害性远大于嫖娼?到底孰是孰非呢?
有的提出:从家庭层面而言,包二奶是对婚姻关系的根本性摧毁。婚姻的核心是忠诚、责任与长期共同生活,嫖娼属于临时性、交易式的违法行为,行为结束后无持续捆绑关系。而包二奶是行为人长期与婚外第三人以情侣、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稳定的不正当亲密关系。行为人往往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第三者购置房产、车辆、支付生活费,直接掏空家庭经济基础。同时,长期的情感背离,会彻底割裂夫妻之间的信任与情感纽带,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绝大多数此类婚姻最终走向破裂。
有的提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包二奶的影响更为持久且致命。家庭是子女成长的第一课堂,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是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础。嫖娼行为具有隐蔽性,一般不会持续干预子女生活。而包二奶的长期婚外关系,极易被子女察觉,会让孩子陷入自卑、敏感、焦虑的情绪中。父母一方的长期出轨、家庭分裂,会扭曲孩子的婚恋观、价值观,导致其缺乏安全感,部分孩子会出现厌学、叛逆、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这种心理创伤往往伴随终身,远大于单次违法行为带来的短暂影响。
有的提出:从社会层面来看,包二奶严重冲击社会公序良俗与法治秩序。嫖娼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危害具有即时性、局限性。而包二奶本质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公然挑衅,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部分包二奶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将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这种长期公开的不正当关系,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公平性,滋生拜金主义、奢靡之风,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引发家庭纠纷、财产纠纷、暴力冲突等各类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有的提出:法律从不纵容任何婚外违法行为,嫖娼会被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而包二奶因危害更重,法律惩戒力度更大。在离婚诉讼中,包二奶属于重大过错,过错方将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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