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金店经理私卖黄金245克牟利,法院判其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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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金店经理私卖黄金245克牟利,法院判其犯职务侵占罪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杨少帅 记者 顾元森)云南某金店经理韩某钻公司系统漏洞,一边虚开销售单据冲业绩套取提成,一边私自变卖店内黄金,分两次拿了245克黄金,通过中间人私下售卖获利。近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鉴于她自首、积极退赔损失,且庭审时怀有身孕等情节,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韩某自2023年起担任某品牌云南通海县一家金店经理,统筹门店日常运营、员工管理、黄金库存以及两套业务系统操作。该门店并行使用两套独立管理系统,两套系统未同步对账。韩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造成门店损失:一是虚构以旧换新业务,利用两套系统金价差额操作,虚开单据补差价平账,产生差价、工费损失;二是高价回收旧黄金后低价录入一套系统,再从另一套系统虚开订单填平差额,目的是完成业绩、套取提成;三是私自变卖店内黄金。2023年12月、2024年3月,她两次通过中间人变卖门店黄金245克,变卖回款11万余元。部分资金转回门店平账,余下钱款被韩某私吞。

2024年5月,公司对门店进行盘点时,财务人员发现,韩某在销售和管理门店的过程中,通过开具虚假销售单等各种操作方式造成门店损失。韩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她还积极退赔了公司损失。韩某辩称变卖黄金所得部分钱款已转回公司,自己并未全额占有涉案资金。辩护律师提出其系初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怀孕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私自处置店内黄金并掌控变卖款项,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事后退赔仅属于量刑从轻情节,不影响罪名认定。法院综合其情节,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