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地区,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在网签备案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对未售房屋先行交存维修资金后再向业主收回,确保应交尽交。
老旧小区可补建或现修现筹维修资金,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的30%时需续交。
此外,新规支持老旧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鼓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体检、购买电梯维护及责任保险、外墙脱落保险。
未交存维修资金不交付房屋
维修资金交存、补交、续交方面,明确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为交存主体;新建商品住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由购房人在网签备案时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房屋先行交存后再向业主收回;《办法》还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规定;老旧小区可补建或现修现筹,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的30%时需续交;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维修资金账户同步更名,欠交维修资金的业主经催交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交付房屋。
对于维修资金的管理,新规要求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管并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大会设立后,申请自管的,须制定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按活期(变动部分)和定期(稳定部分)利率计息分配至分户账,鼓励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外墙等保险;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及设施残值主要补充维修资金;房屋灭失时,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账面余额部分返还售房单位或收缴国库。
支持老旧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形及费用分摊,《办法》明确,使用范围限定为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设施维修更新,禁止列支开发单位责任、管线单位维护等费用;按受益业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业主补足差额;常规使用需经业主表决、备案拨付、验收结算,应急使用(如屋面漏水、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等)可简化流程;实行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禁止弄虚作假;支持老旧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鼓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体检、购买电梯维护及责任保险、外墙脱落保险。
对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时,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费用的,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挪用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追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对挪用主体处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规划建设”微信公众号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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