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其中很多人抱有误解:如果诱骗女孩卖淫,但最后没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完整犯罪,能按未遂从轻判刑。辽宁腾坤律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结合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赵某某引诱幼女卖淫典型案子,讲清这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罪标准,分清引诱和介绍卖淫两种罪名的差别。
一、案例详情:13岁女孩被哄骗,交易没成仍定既遂
本案例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哄骗多名女孩外出卖淫,其中包含仅13岁的幼女叶某。他先是编造理由劝说未成年女孩同意去外地卖淫,之后联系门店把女孩送过去。叶某到现场后,嫖客看出她年纪太小,就没有和她发生任何关系。开庭时被告方律师提出,性交易最终没完成,应当认定犯罪未遂。可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直接认定引诱幼女卖淫已经完成。同时赵某某一边哄骗原本不想卖淫的女孩产生犯罪念头,一边对接场所送女孩,同时触犯引诱卖淫、介绍卖淫两项罪名,最后两罪并罚。
二、定罪核心标准:女孩同意卖淫,犯罪就已经完成
孟都律师认为引诱幼女卖淫和盗窃这类犯罪不一样,不用等到实际发生交易才算犯罪完成。首先通过劝说、欺骗等手段,说服让未满14岁的幼女点头同意去卖淫,就已经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且破坏社会风气,法律上就会判定既遂。至于嫖客愿不愿意、有没有发生关系,都只是后续影响判刑轻重的小事,不会改变既遂的定性。其次这件事的结果完全不受犯罪分子掌控,交易能不能成要看嫖客想法、现场情况,不能让第三方的选择决定这个人构不构成完整犯罪。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更大,只要完成哄骗、女孩答应卖淫,就从严认定犯罪完成。
三、分清引诱和介绍卖淫,两种行为要分开判刑
沈阳刑辩律师孟都提醒大家,很多人分不清引诱卖淫和介绍卖淫,其实两者差别特别明显。引诱就是哄骗原本完全不想犯罪的人,让她生出卖淫的想法,比如本案赵某某谎称救人要钱劝说未成年女孩;介绍则是对方本来就愿意卖淫,只是帮忙对接门店、嫖客、安排接送。如果同一个人先哄骗女孩产生卖淫想法,再帮忙对接场所牵线,两种行为要分开算两个罪名,叠加刑期,不能只按一个罪名处理。另外如果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处罚力度会远大于普通引诱卖淫罪,其量刑标准更重。
结语
有关成年人的涉黄案件量刑差距极大,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就能大幅减刑,这个想法很容易耽误案件处理。一旦家里亲属涉嫌引诱、介绍卖淫,尤其是牵扯未成年被害人,家属要第一时间梳理完整经过,弄清楚有没有哄骗、转运、对接嫖客门店等全部行为。刑事辩护不是包庇违法的行为,而是把案件全部细节完整交给法院,让每一份能从轻处理的情节都被看到,同时守住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底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