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云南元江县的高光华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了条评论,说的是当地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大意是“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就这么一条朋友圈,元江县澧江派出所以诽谤为由,把他行政拘留了四天。

高光华这场官司,输赢本身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真正让人心里放不下的,是他等了一年多,始终没等到那个公开的答案

当初把他拘了四天的办案民警,到底被追责了吗?怎么追的?

追到什么程度?

警方认错了,赔偿了,道歉了,也承诺要追责,可“追责”两个字后面跟着什么,至今没人说得清。一句“内部事务信息”,把这扇门轻轻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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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是,当地组织部门后来澄清,那位局长的职务变动其实是一次正常的平级调整。也就是说,当事人朋友圈里的一句话,哪怕表述不够准确,够不够得上“诽谤”、够不够得上拘留四天,本身就打着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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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事情发酵,全国关注。元江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承认这起诽谤案存在程序违法、处置不当的问题,撤销了处罚,赔付了赔偿金,副局长还当面向高光华道了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调查处理。

这一串动作,得说句公道话,是值得肯定的。办案机关能自己推翻自己,能承认程序违法,能把赔偿和道歉落到实处,这比死扛着不认错强得多。知错能改,是法治的基本姿态,元江警方把这个姿态摆出来了。

但问题恰恰卡在后面。撤销、赔偿、道歉,三步都落地了,唯独“追责”这一步,从承诺到现在,公众没有看到一个字的正式结果。

高光华说得很直白:县公安局至今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今年3月6日,他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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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答复书说,已经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当事人可以到政工室去问询相关人员处理结果。但申请的公开事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请注意这个差别。“可以到政工室去问询”,和“向社会公开追责结果”,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内部接待,是让当事人私下去打听;后者是公共交代,是把纠错的结果晒到太阳底下。高光华要的,从来不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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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不服,把整个法律程序走了一遍。先申请行政复议,元江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公安局的答复;再起诉到法院,7月8日公开开庭,8月10日一审判决下来,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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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引了另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一个案子,当初因为一条朋友圈就把人拘了四天,闹到全国皆知,最后警方自己承认程序违法。这样的案子算不算“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几乎不需要讨论。既然案子本身是,那对办这个案子的人追责问责的结果,凭什么反而成了不能公开的“内部事务”?

这里要讲清楚一个道理:“可以不予公开”,不等于“必须不公开”,更不等于“不公开最妥当”。法律给的是裁量空间,不是挡箭牌。当一件事已经被公众反复追问,追责结果就早已超出“机关内部人事管理”的范畴,它关系到公众怎么看执法机关纠错的诚意和能力。

把“可以”用成“一律”,把裁量空间用成关门理由,这才是最让人不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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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里有一句话,值得单拎出来说:“该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从行政诉讼的技术层面,这话或许站得住。可它恰恰点破了整个争议的核心错位。

高光华已经拿到了赔偿,听到了道歉,他个人的损失,法律已经给了说法。他再往前争,争的早已不是自己那一亩三分地的利益,而是一个公共问题:执法机关犯了错、认了错,接下来对犯错的人,有没有一个公开的、能让公众看得见的交代?

这个交代,从来不是给高光华一个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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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给所有围观过这件事的人看的。大家想知道,当初那个草率的拘留决定,到底是谁拍的板、谁签的字、谁该为此负责。它是给执法者自己看的。追责结果一旦公开,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警示,告诉每一个办案民警:程序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不是道个歉、赔点钱就轻轻翻篇。它更是给公信力看的。一个机关说自己知错能改,最硬的证据,就是把“改”字掰开揉碎,晒到阳光底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不是喊出来的,是做出来的。把追责结果锁进“内部事务”的抽屉里,防腐剂照不到的地方,公众自然要打个问号:到底是追了责不好意思说,还是追得轻了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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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个案子放大了看,它其实在问一个很朴素的问题:一次执法错误,纠错到底要走到哪一步才算完?

撤销处罚,是纠正结果;赔偿道歉,是补偿当事人;追责问责,是处理责任人;公开结果,是给社会一个交代。这四步是一条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缺了哪一环,前面做的都会打折扣。

元江警方走完了前三步,方向和姿态都对,应该肯定。但第四步没有走,或者说,走了一步又退回来了——承认追责了,却不肯公开怎么追的、追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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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带来的后果是双重的。对高光华来说,他赢了赔偿、赢了道歉,却始终没赢到那个最想知道的答案。对公众来说,大家看到的,是一个机关认错认了一半:错认了,责也说要追,但追成什么样,成了不能说的秘密。

有人可能会说,内部追责本来就是机关自己的事,没必要事事都公之于众。这话在一般的内部管理上是成立的。可问题在于,这个案子已经不是“一般”的了。它从一开始就是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错案,它的追责结果,恰恰是最该公开、最不需要藏着掖着的信息。越是公众高度关注的事,越要公开;越公开,越能赢得信任。这个逻辑反过来也一样成立:越藏着,公众越要问,问到最后,损失的是公信力本身。

法治社会的公信力,从来不靠一句“不予公开”来维持,靠的是把该说清楚的都说清楚。高光华案一审是判了,但这个问号没有跟着判决一起结束。如果追责结果始终锁在“内部事务”的抽屉里,公众的追问就不会停。

这不是跟哪个机关过不去,而是在提醒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一个案子能不能善始善终,看的是最后那一步,到底有没有让群众看得见。纠错的诚意,从来不在“认错”两个字上,而在“改到底”这三个字上。缺了这半步,前面的每一步,都会在公众心里重新掂量。

参考资料:

澎湃新闻:《“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要求公开追责结果被拒后起诉,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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