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来信
一名法官助理的“破壁”手记
立秋时节,翻开日历,今天是我从综合后勤岗位转岗至法庭的第三十一天。告别了熟悉的台账本和后勤保障事务,我像一棵被移栽到新土壤里的树苗,带着好奇也带着忐忑,一头扎进了基层审判业务的一线。
一个月来,我跟随承办法官逐册研读卷宗、全程旁听庭审调解、反复接待来访当事人,在从“后方保障”向“一线办案”的角色转换中,对司法工作的认知维度经历着深刻的重构。
感慨颇深,遂记于此……
“法官,这笔货款被拖欠整整四年,对方一直以退货为借口,分文不给。”一大早,调解室的门被推开,一位面色黝黑的中年男人走了进来,手里攥着一沓泛黄的供货单据。
另一方当事人随后到场,同样面容凝重:“货至今堆在我仓库里,落满了灰,根本没法用,这钱我怎么给?”双方一落座便各执一词。
我坐在记录席上,最初的局促显而易见。承办法官在调解间隙低声点拨:"基层纠纷往往没有泾渭分明的对错,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路径。"这番话让我重新审视手头的案卷。
经梳理,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清晰:四年前,徐某为朱某加工交付专属定制货品,朱某收货后认为货物存在瑕疵,却未在合理检验期内及时提出退换诉求,错过厂家退货受理时限,导致定制品无法退回原厂,朱某遂以此为由拒付尾款四年。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均不欢而散,矛盾越积越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关于检验期限及通知义务的规定,朱某未及时主张权利,在法律上已难以支持其全额拒付货款的抗辩。
但若简单径行判决,则意味着朱某需全额支付一笔其主观上认为“不公允”的款项,且定制货物长期滞留朱某处,既无法为徐某带来任何变现价值,又持续增加朱某的仓储负担,实质上是一种“双输”局面。
调解室内气氛僵持不下,几番沟通都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我主动承担了单方沟通、法律释明及货物残值核算的辅助工作。单独接待徐某时,我结合案卷细节细细劝解,告知其货物闲置四年无法变现,货款长期拖欠也增加回款成本,若回收货物另行处置,既能盘活闲置货品,也能快速收回大部分欠款,省去长期诉讼、强制执行的消耗。
与朱某沟通时,我清晰释明法律规则,告知其收货后未及时主张退货,以此长期拒付全款缺乏法律支撑,若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还会产生额外失信成本,得不偿失。
在两间调解室之间往返穿梭的过程中,我逐项核对货品清单、测算剩余残值,与承办法官商议形成可执行方案:由徐某回收这批闲置定制货物自行对外处置,货品残值直接抵销朱某部分货款,剩余未结清款项由朱某分期支付。
经过多轮往返沟通与数额微调,双方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徐某在签署协议时说:“四年了,总算有个了结。”朱某则坦言:“货拉走,我心里这块石头也落地了。”二人握手言和,积压四年的矛盾至此实质性化解。
送走双方当事人后,我独自坐回调解室整理笔录。
窗外的光落在协议书的签名处,我突然理解了魏林庭长此前对我说过的一段话:“基层法庭处理的,大多是寻常百姓扯不清、放不下的生活琐碎。但这些看似微小的个案,落在当事人身上,便是实实在在的难题。判决可以给出胜负,却未必能消弭怨气;审结一宗案件容易,真正化解一桩恩怨却需要更多的耐心与智慧。所以我们始终坚持,能用调解弥合的,就不轻易下判。”
回望这一个月,
我越发清晰地认识到,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是多维的:
既体现为对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握——譬如对检验期限、诉讼时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等实体规则的熟稔,
也体现为对调解程序中程序性事项的规范操作,包括证据核验、账目核算、协议条款的严谨拟定与履行保障机制的合理设置。
但除此之外,还有一项难以量化却至关重要的能力,那便是对“人”的理解——理解当事人的现实困境,理解其情绪背后的合理关切,从而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寻找那个既能守住底线、又能让事情妥善解决的最优方案。
不急,一步一步来,总能走到当事人心里去!
刘英芝
2026年8月13日
终审:杨林华
复审:吴 暄
初审:魏 林
供稿:刘英芝
编辑:叶嘉瑞
(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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