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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2016年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每份基本保额10万元,并附加住院补贴医疗险。2025年,张先生因“右侧肢体麻木”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椎动脉闭塞脑梗死,住院治疗后仍遗留运动障碍、言语不清、吞咽困难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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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标准”为由拒赔,称其不符合条款中“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等三项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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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和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尔律师指出,案涉“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条款实质上缩小了赔付范围,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提供了概括性提示,未对具体赔付标准进行明确说明,相关条款未加黑加粗,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张先生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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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住院补贴2850元,并退还多缴保费8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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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务实的态度,在各类保险纠纷中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守护每一份应有的保障。

主办律师

张媛媛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资深民商事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精保险金融、侵权工伤、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

周某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醉酒属于免责条款,最终获赔100万元;张某意外险拒赔案,在高风险职业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50万元;赵某再生障碍性贫血少儿重疾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最终调解获赔36万元。

擅长将法律风险防控深度融入商业运营。深谙重大复杂案件的团队协作之道,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战略高度与落地实效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