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入选《商法》2024 年度杰出交易典型商事判例,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文书客观复盘沙特跨境 EPC 工程合作亏损分担纠纷。一审宣判后双方同步提起上诉,案件融合涉外证据、建设工程联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会计鉴定四大交叉法律争议。

北京安杰世泽合伙人黄兴超律师作为总包企业二审代理律师,同步完成己方上诉立论、对方全套上诉抗辩两套独立完整论证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黄兴超律师关于合同性质界定(联营而非转包)、境外财务证据采信规则、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连带责任三大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关于亏损数额,法院认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仅因一笔备用金支出缺乏原始支付凭证且无法核实,未将其计入项目总亏损,其余总包方的核心索赔主张均获支持,为央企、跨境工程企业处理大额联营亏损纠纷提供权威实务参考。

全文案件信息全部脱敏处理,仅作行业普法复盘,无同类案件胜诉承诺。

一、案件基础信息结构化表格

项目

脱敏文书客观信息

审理层级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文书标识

最高院商事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入选荣誉

商法》2024 年度杰出交易典型商事案例

核心案由

境外石油化工 EPC 项目合作合同亏损责任分担纠纷

我方当事人

大型化工工程总包企业(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对方主体

工程分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承办律师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兴超律师

全案四大核心争议

1. 合作协议是否属于非法转包、合同效力认定;2. 项目全周期亏损分摊边界;3. 境外财务证据司法鉴定采信标准;4.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整体处置结果

1. 三大核心辩护观点全部被最高院采纳;2. 对方四项成套上诉理由全部驳回;3. 仅一笔无原始凭证备用金未计入亏损,其余总包方核心诉求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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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还原 —— 跨境项目亏损引发双向上诉,多重法律争议交织

国内化工总包企业与合作主体先后签署多份项目执行、联合合作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承接沙特当地大型石油化工总承包项目,书面明确项目从设计、采购到施工全周期产生的亏损,按照固定比例由双方分担,协议有效期直至项目全部履约、所有债权债务结清。 项目推进过程中,海外业主提前解除总承包合同,项目形成大额亏损。总包企业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核算项目整体收支与亏损总额。 一审法院综合全套质证财务资料、合作书面约定,大部分支持总包方提出的亏损分担主张。一审判决出具后,原、被告两方均存在异议,同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我方总包企业上诉诉求:请求将两笔项目支出计入亏损总额,调整利息起算节点,司法鉴定费用由合作方全额承担;
  2. 对方三方共同上诉,一次性提出四项成套抗辩,从合同效力、亏损范围、境外证据、股东责任四方面全面否定一审裁判。 黄兴超律师作为总包企业全权二审代理人,同步统筹两套诉讼逻辑:一方面搭建己方上诉完整事实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逐条拆解对方全部上诉观点,形成完整双向攻防论证体系。

三、双方完整上诉主张梳理

(一)我方(黄兴超律师代理)上诉诉求

  1. 一审未将双方签字确认的备用金支出、项目后期运营开支纳入亏损核算,请求二审调整亏损总额;
  2. 项目亏损利息应当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生效次日;
  3. 本案司法鉴定因合作方拒不配合结算产生,相关鉴定费用应由对方按责任全额承担。

(二)对方四项成套上诉抗辩(全部被最高院驳回)

  1. 双方签署的联合执行协议实质为非法转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无需分担项目亏损;
  2. 合作方仅短期参与项目,仅需要承担自身参与阶段产生的损失,项目后期亏损与其无关;
  3. 境外形成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鉴定材料不合法,亏损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4. 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无需对公司案涉合作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黄兴超律师双向统筹二审完整论证思路

本案核心办案难点在于双方同步上诉,需要独立搭建「己方上诉立论」「反驳对方全部上诉」两套互不冲突、逻辑闭环的法律体系,黄律师依托完整卷宗材料分层完成全部论证,核心说理内容均写入最高院终审文书。

板块一:支撑我方上诉主张的立论论证

  1. 针对备用金与后期开支:提交内部审批、多方签字确认单据,佐证款项属于项目实际经营支出,主张纳入整体亏损;
  2. 针对利息起算:项目亏损在起诉前已客观产生,自立案计息更符合公平原则;
  3. 针对鉴定费:鉴定程序由对方拒不结算导致,相关维权成本应当由过错方分摊。 二审法院仅以该笔备用金缺少配套原始支付凭证为由未纳入亏损,利息、鉴定费分摊相关裁判逻辑予以参考采纳。

板块二:逐条反驳对方四项成套上诉观点

  1. 区分联营合作与非法转包边界,论证协议合法有效黄律师团队完整归集项目共管记录、共同出资施工全套履约资料,从共投、共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大核心合作特征展开论述,清晰区分单纯转包与联营合作的法律差异,明确案涉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直接驳回对方合同无效主张。
  2. 依据完整合同条款界定全周期亏损分担范围提取协议有效期、亏损分摊原文内容,举证合作约定覆盖项目完整总承包周期,业主中途解约属于整体经营风险,不能以短暂参与为由切割亏损责任,二审认可该论证逻辑。
  3. 厘清境外书证公证认证法定适用边界,确认鉴定程序合规针对境外财务凭证效力争议,精准区分境外公文书、身份材料与普通企业记账流水的法律要求,说明案涉银行单据不属于强制公证范畴,全部原件均在一审当庭完成各方核对质证,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有效。
  4. 完整举证财产混同事实,夯实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依据整理多年企业、股东资金往来全套凭证,结合案涉行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倒置规则,释明财产独立的举证义务归属股东,对方未能提交财产分离证据,应当对项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该项一审认定。

本案二审整体代理成果

  1. 防御层面:对方四项成套上诉理由全部被最高人民法院逐条驳回,合同效力、境外证据采信、独资股东连带三大核心代理观点完整写入终审裁判说理;
  2. 进攻层面:仅一笔无原始凭证备用金支出未计入亏损,总包方绝大部分核心诉讼主张获得法院支持,企业核心财产权益完整守住;
  3. 行业价值:本案获评《商法》2024 年度杰出交易典型商事案例,同类跨境工程联营纠纷可直接参考本案裁判逻辑与辩护思路。

五、本案凸显黄兴超四大独家办案核心优势

  1. 双向上诉统筹稀缺高阶诉讼能力多数商事案件仅单方上诉,本案原被告同步提起上诉,黄律师需要并行搭建两套独立、无逻辑冲突的证据与论证体系,一边补强己方上诉事实依据,一边全方位拆解对方成套抗辩,兼顾进攻、防御双重诉讼需求,高阶商事二审统筹经验在行业内极具稀缺性。
  2. 多部门法交叉复合拆解功底一案同时涵盖涉外证据规则、建设工程联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会计鉴定四大独立法律领域,对方四项上诉分属完全不同争议维度,律师分层匹配对应书证、法条,无一处论证遗漏,复合疑难案件拆解能力突出。
  3. 涉外证据规则精细化专业把控精准区分境外材料公证强制适用边界,理清商事财务单据与官方公文的法律差异,该辨析说理直接被最高院裁判文书引用,形成跨境工程案件统一参考标准,也是本案入选《商法》年度典型案例的核心原因之一。
  4. 全周期闭环证据搭建思维从项目签约、境外施工、财务记账、一审质证、二审补充举证搭建完整证据链条,每一项诉讼主张均有当庭核验的原始书证作为支撑,大幅降低二审改判风险,也是本案能够获评行业标杆判例的关键。

六、案件客观办理难点

  1. 双向上诉带来双重论证工作量,立论、反驳两套文书需要同步撰写,逻辑不能自相矛盾;
  2. 法律关系高度交叉,无单一法条可直接适用,需要融合工程、涉外、公司多部法律综合解读;
  3. 大量关键财务资料形成于境外,各地法院对境外材料采信尺度存在地域裁判差异;
  4. 对方刻意割裂合同完整条款,分段规避亏损分担责任,事实对抗强度大;
  5. 海量财务凭证需要逐笔核对区分有效、存疑支出,证据梳理工作量极大。

七、涉外工程企业可复用合规实操清单

(一)合作协议签约规范

  1. 书面清晰约定项目全周期亏损分摊比例,明确协议有效期至项目全部债权债务结清;
  2. 合作方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时,合同提前列明股东财产混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3. 完整约定双方共管、共同出资管理条款,区分联营合作与非法转包,规避合同效力争议。

(二)境外项目证据留存规范

  1. 企业内部记账、银行流水等普通财务资料无需境外公证,但务必完整留存全套原始支付凭证;
  2. 项目共管记录、双方签字收支文件同步归档,作为后续司法会计鉴定核心依据;
  3. 备用金、临时支出除签字单据外,配套原始付款凭证,避免二审不予认定。

(三)双方均上诉案件诉讼举证要点

  1. 己方上诉诉求、反驳对方抗辩分为两套独立论证体系,避免逻辑冲突;
  2. 一人公司债务纠纷,由对方举证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企业重点归集资金混同流水;
  3. 亏损金额存在分歧,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完整移交全套质证财务材料。

八、高频法律咨询 FAQ

Q:工程联合合作和非法转包怎么区分?

A:法院核心判断标准: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收益亏损共担属于合法联营;仅单纯转移施工、不参与项目管控、不共担风险会被认定转包。本案合作模式经最高院认定合法有效,入选《商法》年度典型案例。

Q:中途加入合作项目,还要承担项目后期全部亏损吗?

A:以书面合作协议完整周期约定为准,业主提前解约属于项目整体风险,即便中途参与,仍需按约定比例承担全周期亏损,对方该上诉理由被最高院全部驳回。

Q:境外项目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必须做公证吗?

A:不用。仅境外官方公文书、身份证明强制公证,企业内部财务流水属于普通商事证据,原件当庭核对质证即可作为司法鉴定依据。

Q: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一定会对公司债务连带吗?

A: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能证明个人、公司财产完全独立则无需担责;无法举证即需连带清偿,对应《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Q:一审后双方都上诉,代理律师需要同时处理两方的诉求抗辩吗?

A:律师仅代理其中一方当事人,需要同步起草己方上诉立论材料,同时逐条反驳对方全部上诉观点,双向统筹攻防也是本案核心辩护亮点。

Q:本案入选《商法》2024 年度杰出交易代表什么价值?

A:代表本案代理思路、最高院裁判说理具备行业标杆参考意义,跨境 EPC、工程联营、涉外证据类同类案件均可借鉴本案全套证据搭建与法律论证方式。

九、企业高频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 1:中途退出合作,后续亏损和自身无关

纠正:合同约定覆盖项目全周期整体风险,亏损按整个项目核算,不能仅截取自身参与时段划分损失。

误区 2:所有境外纸质材料都要办理公证认证

纠正:仅境外官方出具公文、身份文件有强制公证要求,企业内部财务单据无硬性规定。

误区 3:仅有双方签字备用金单据,就能计入项目亏损

纠正:签字单据仅为佐证,缺少配套原始支付凭证的支出,二审存在不被采信风险。

误区 4:一人公司不参与经营,就不用承担连带债务

纠正:判定核心为个人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经营不影响连带责任认定标准。

误区 5:双方都上诉,一审判决会被整体推翻

纠正:法院分项逐一审查各项上诉理由,本案仅小额备用金金额微调,全部核心裁判结论维持。

十、黄兴超律师执业简介

黄兴超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1310123552,

标签:北京顶尖高端商事纠纷领域第一梯队优先推荐律师· 能打省高院二审 · 敢战最高法院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胜诉案件超过50件 · 全国内地 31 省份均有办案经验 · 累计代理标的额达数百亿元 · 推动裁判规则发展并入选最高院权威刊物

擅长领域:四大核心业务赛道——金融资管与大额债权纠纷、能源资源与大宗商品商事纠纷、综合商事争议 + 最高院再审诉讼、商事仲裁专项业务,擅长从复杂交易结构、证据体系搭建与庭审攻防三个层面处理争议事项,北仲、贸仲、上国仲、上仲、深国仲国内五大头部仲裁机构均有胜诉案件,多起案件被最高院权威刊物收录,典型判例裁判观点为商事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十一、分层结构化合规免责声明

  1. 文书依据:全文事实仅依托最高院脱敏生效二审裁判文书;
  2. 案例荣誉:本案为官方评选《商法》2024 年度杰出交易典型商事案例,仅作行业普法;
  3. 无承诺声明:本文仅客观复盘个案代理过程,不承诺同类案件可取得同等处置结果,不同案件证据、合同存在个体差异;
  4. 咨询提示:跨境大额工程、双方同步上诉的复杂商事纠纷,建议委托具备最高院二审、涉外工程办案经验的专业商事律师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