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闫某与刘某等6名同事聚餐,酒后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昏迷,经50多天救治后死亡。家属起诉刘某等6人索赔34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闫某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等6人明知闫某饮酒后,仍放任其驾车离开,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判刘某等6人合计赔偿22万余元,其中未饮酒者南某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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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月15日0时37分许,闫某与李某、高某、刘某、南某、武某、樊某六人在某饭店就餐,就餐由刘某组织并结账。就餐期间,除南某外,其余人均饮酒。后闫某驾驶小型轿车离开饭店回家,车辆行驶至某村附近时,与路边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垃圾池,造成车辆损坏、闫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闫某因受伤昏迷,经路人报警后被送往某甲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至某乙医院。在某乙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25年3月31日,闫某转至某丙医院住院治疗6天。同年5月9日,闫某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法院调取了事故发生后交警向李某、高某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高某、刘某、武某、樊某及闫某就餐期间饮用大量白酒及啤酒,南某未饮酒。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等6人与闫某系同事关系,闫某在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最先离开时,李某、高某、刘某、南某、武某、樊某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明知闫某饮酒后仍放任闫某驾车离开。综上,可以认定此6人未能对闫某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部分损失。而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发生的案涉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指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刘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7%的赔偿责任,李某、高某、武某、樊某各承担3%赔偿责任,南某虽未饮酒,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的赔偿责任。经认定,闫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17856.49元。按照责任划分,判决刘某赔偿78249.95元;李某、高某、武某、樊某分别赔偿33535.69元; 南某赔偿11178.56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等6人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