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没咬到就不全是我的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月10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法庭里,承办法官为一起宠物扑咬致人受伤的纠纷进行调后答疑:“‘造成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撕咬,还包括因宠物追赶、吠叫等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宠物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便难辞其咎,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起纠纷源于2年前。老张带着年幼的孙女在小区散步,行至李某别墅门口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狂吠着窜出,扑向老张和孙女。护孙心切的老张本能地进行阻挡和躲闪,不料脚下失衡重重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协商具体赔偿事宜时,李某认为自家小狗并未接触到老张,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多次协商无果,老张诉至贺兰县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在期限内一次性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来源 宁夏法治报

编辑 潘俐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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