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靳江山
2026年7月底到8月初的一周里,雷腾律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三家企业先后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转来的同一类举报,举报事由均为官网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这三家企业分别是一家云通信服务商、一家供应链软件服务商和一家出版企业,行业互不相干。被举报的表述,前两家是“龙头企业”“3秒到达”“行业前十”“实现了供应链对全渠道的高效协同”这类业务介绍,第三家是挂在官网公司简介里的企业理念“打造精品”。
我们核对了三份举报书的文本,基本可以确认这批举报由AI批量生成。举报人抓取企业官网文案,套入同一个模板,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批量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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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个模板,三家企业
三份举报书的结构完全一致。举报人先自称“我谨以一名知情者的身份向贵部门举报”,再摘抄一段官网文案,然后用一句假设完成定性。这句假设的措辞三份略有出入,分别是“如果没有客观数据或权威认证支撑其效果,可能构成夸大宣传”“如果类似表述与具体产品挂钩,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若无权威、可验证的事实依据,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这句往后到结尾,三份举报书一字不差,都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列出“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一百万至五百万元罚款”,最后要求“请贵局可督促企业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我方(邮箱:……)协商整改”。
三份举报书中有两份留的是同一个邮箱。收到这两份举报的企业,一家做云通信,一家做图书出版,此前没有业务往来。
举报书之一:被举报的是“云通信服务龙头企业”“行业前十”“3秒到达”
举报书之二:被举报的是供应链软件的技术介绍
举报书之三:被举报的是官网简介里的企业理念“打造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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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类举报书的识别特征
一是通篇假设句式。举报书的核心指控是“如果没有客观数据或权威认证支撑……可能构成夸大宣传”。举报人用“如果”和“可能”指控违法,说明其没有核实过任何事实。
二是引用的话官网没有说过。一份举报书指责官网宣传“完全解决”“高效实现”的效果缺乏依据,但被举报官网的原文是“解决多、散、变化快的渠道场景需求”和“实现了供应链对全渠道的高效协同”,原文中没有“完全解决”这个词。举报书指控的是举报人自己归纳的表述。
三是法条停留在旧版,罚款数额张冠李戴。举报书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这是2019年版的条文序号。现行法2025年修订后,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条款是第九条,罚则是第二十五条。举报书还写道“情节严重可处一百万至五百万元罚款”,但无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还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情形下的罚款上限都是二百万元。“一百万至五百万”的幅度,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对应的是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行为的罚则。举报书把旧法的条号和别的条款的罚款数额拼在了一起。
四是网站不面向消费者,举报书却说“误导消费者”。三家企业中有两家只服务企业客户,官网不涉及零售业务。举报书写“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其中一份举报表单的“消费金额(元)”一栏填的是0。举报人不是消费者,也没有发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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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层法律评析:被举报的表述,和举报行为本身
先看被举报的表述本身。不是官网上的每一句话都构成广告。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的,一般不视为广告;第五条规定,绝对化用语不指向所推销的商品,仅表明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或者目标追求的,一般不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挂在官网公司简介里的“打造精品”,与“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并列,是企业理念表述,不指向任何具体商品。按这两条的口径,它是否构成广告本身就存疑,更谈不上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界定虚假广告,核心构成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制虚假商业宣传,同样以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前提。企业理念和概括性定位表述,通常达不到这两个构成。
再看举报行为本身。我们在办理和研究职业索赔类案件时观察到,这类行为已从早期针对食品标签、广告宣传的“知假买假”,演变为更具隐蔽性的批量形态,甚至形成“招募—培训—投诉—分成”的产业链条;其目的不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在利用监管部门“投诉必复”“投诉必查”的机制,促使企业支付“和解费”。这批AI生成的举报延续了同一个逻辑,只是把生成成本降到了接近零:举报人不留姓名,只留一个邮箱,要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我方协商整改”,落点在让企业主动上门。企业和监管机关的应对成本没有降,企业要逐项证明宣传表述有依据,基层市场监管所要逐件登记、转办、问询、核查。那家出版企业为“打造精品”四个字准备了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
对这类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有定性: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正当的虚假宣传举报应当受到保护,本所立场是一贯的。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就曾指出,经营者故意组织虚假刷单、刷评帮助虚假宣传,“同样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真正的虚假宣传应当被查处。批量假设式举报的问题在于,它没有指向任何经过核实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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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到这类举报问询,企业怎么应对
结合三起案件的处理经验,要点有三条。
一是不要私下联系举报人。“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我方协商整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企业的答复对象是市场监管部门,不是举报人。私下接触解决不了问题,还容易引来后续的“协商”要求。
二是要进行专业投诉回应。对投诉问题的回应要准确把握尺度。既要熟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逻辑,也要看得懂企业的业务形态。企业收到问询、拿不准答复口径的,答复发出前请熟悉市场监管执法的专业律师把一遍关,成本远低于答复失当的代价。
三是借这次答复把官网整体自查一遍。“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是《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无第三方依据的排名表述同样提供不出证据,这类内容主动删除并留存修改前后记录。
截至本文发出,三起举报均未见立案或处罚记录。批量生成的举报还会出现,官网上的每一句宣传都可能成为下一封举报书的素材。与其等举报上门,不如先把官网内容做一次合规审查。
|本所对职业索赔现象与广告认定边界的相关评析:
《职业索赔“冒名投诉”新变种需警惕》
《刷单炒信业务刑事责任分析》
本文为实务分析,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例细节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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