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很多被征收人遇到过这种情况:补偿没谈拢,政府转头就说“你这房子是危房,必须拆”,然后直接动手。这种做法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
一、进了征收范围,就得走征收程序
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来办。
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征收方用“危房”名义绕过征收程序强拆,属于“以拆危促拆迁”,说白了就是行政目的不当。
一句话:进了征收范围,就得走征收的路。拿“危房”当挡箭牌绕过征收程序,法律不认。
二、征收和危房处置,是两套不同的程序
征收程序走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告、协商、评估、补偿决定,最后实在谈不拢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危房处置走的是另一套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鉴定,根据危险等级分别处理。
两者分属不同的体系。同一房屋可能同时涉及危房问题和征收问题,但不代表可以用危房程序替代征收程序。
三、以“危房”名义强拆,违法在哪?
第一,行政目的不当——“以拆危促拆迁”。法院明确指出: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危房鉴定,行政目的不具有合法性。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以拆危之名行拆迁之实”,属于行政目的不当。
第二,危房鉴定程序本身就不合规。危房鉴定的合法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征收方自己委托鉴定、自己出报告,程序上就有问题。
第三,C级危房不能直接拆。最高法在判例中明确:危险房屋整体拆除通常适用于D级危房,C级危房不属于应当立即拆除的情形。
第四,即使房屋真是危房,也得走法院。以危房为名实施的强制拆除,同样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院的裁定直接强拆,完全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
四、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第一,别被“危房”两个字吓住。危房鉴定有严格的程序和主体要求,征收方自己委托的鉴定,法律效力本身就存疑。
第二,要求对方拿出完整的鉴定报告和程序依据。是谁申请的鉴定?哪家机构做的?鉴定结论是什么级别?程序有没有走全?任何一个环节有问题,都可以作为维权的突破口。
第三,及时起诉。强拆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法院一旦确认违法,后续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四,签了补偿协议不代表强拆就合法了。补偿协议解决的是补偿问题,强拆违法是另一个问题。签了协议,照样可以告强拆违法。
五、总结
房子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又以“危房”为由强拆,不合法。
法院已经用大量判例说清楚了: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危房处置不能替代征收程序,“解危”也不能成为绕过补偿的借口。
遇到这种情况,别被“危房”两个字吓住。程序没走对、鉴定不合规、行政目的不正当——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的突破口。该告就告,法律站在有理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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