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之后,湘财证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基本坐实了湘财证券涉嫌非法操作的问题,加之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呈现出湘财证券幕后的员工涉嫌欺诈、管理失控、监管失灵的完整链条。
近900万元资金悉数亏损,一名高龄投资者深陷长达十年的维权困境。2026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湘财证券启动立案调查,核心事由指向证券账户实名制涉嫌重大违规问题。
此次监管处置并非偶然,系一桩历时多年、层层累积的证券合规纠纷持续发酵的必然结果。
早在2024年5月,《陈勇评论》曾就湘财证券罔顾实名制,涉嫌违规违法操作给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进行过披露,时隔两年之后,湘财证券非法操作的问题被基本证实。
在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里,长沙投资人余新社个人融资融券账户被采用高杠杆配资频繁交易近7000次,其中当日交易次数超过100次的明显非正常行为就达7天,其中两个交易日交易笔数分别达到360笔和420笔。短短两年多时间,该账户担保品累计被划入四千七百多万元,划出三千七百多万元,有时融资比例高达400%以上。
一个如此交易明显不正常的个人账户,经湖南监管局调查后却认定为:“没有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但是,湘财证券此番被查,加之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呈现出湘财证券幕后的员工涉嫌欺诈、管理缺位、监管失灵的完整链条:
湘财证券营业部高管利用职务权限涉嫌实施长期蓄意欺诈,本土头部券商内部合规与风控体系系统性失效,属地监管机构六年内先后出具五份核查文书,核查结论反复变动、履职监管流于形式。
一、一盘乱局:十年纠纷里的各方人物脉络
案件全部焦点,均围绕涉案违规操控的证券账户展开,案件各方主体的身份权责、行为关联及利害关系清晰明确:
该案名义账户持有人余新社,涉案时年近七旬,文化水平有限,无任何证券投资实操经验,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完全不满足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准入资质要求。
案涉资金实际出资人为余新社亲友邓利纯,涉案近900万资金均由其筹措注入账户,自账户开立后其从未参与实际操作,长期被涉案人员刻意隐瞒账户巨额亏损。
案件核心违规行为人李琍,在湘财证券从业17年,先后任职娄底营业部、长沙韶山路营业部负责人,全面掌握分支机构客户开发、业务审批、岗位管理等核心权限,该案全部违规操作均由其主导策划、落地实施。
第三方交易操盘人刘连科由李琍居间介绍,于2008年起代为操作涉案账户,2015年3月完全退出,其与余新社、邓利纯二人无任何交集。
湘财证券韶山路营业部员工彭某某、毛某某、郭某等人,依托岗位职权配合李琍实施全套违规操作,参与空白文书签字、账户密码篡改、开户资料伪造等违法行为。
依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3民初10421号一审判决书查明事实,该案系列违规欺诈行为自2007年起持续发生,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层层设局,全程违背证券从业准则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完整还原了湘财证券从业人员涉嫌蓄意欺诈的完整事实链条。
涉案机构湘财证券系湖南省重点本土券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过调取公安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报告、券商系统电子留痕等完整证据,作出一审裁判,从司法层面明确认定湘财证券存在系统性合规过错,且该过错与投资者巨额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步步设套:营业部经理编织涉嫌欺诈链条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3民初10421号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湘财证券工作人员李琍安排案外人以余新社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由李琍介绍他人实际操作账户并约定收益分成,案涉账户自开立之初即存在借名开户、违规委托理财情形。
法院判决印证了余新社的举报:整套业务办理完全不是余新社本人真实意愿。当年余新社只是接到营业部通知,单纯去办理普通股票账户和银行卡绑定业务,从头到尾没有半点开通融资融券的想法。
针对融资融券违规开户核心事实,判决书作出明确司法认定:
“原告(余新社)在《湘财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谈表(个人)》中就拟投资品种选择时均未选择勾选融资融券,表明原告并无开通融资融券意愿,被告(湘财证券)仍然为原告开通融资融券违反相应规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应当由客户抄写的《风险揭示书》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非原告本人抄写。”
事实印证,案件违规源头系李琍主动策划实施借名开户、违规居间操盘行为,刻意突破证券账户实名制核心监管底线,违反《证券法》《反洗钱法》强制性规定。湖南证监局直至第五份核查文书中,才确认该违规事实,前四次核查均刻意回避该核心违法情形。
判决书载明:
“李琍作为湘财证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并主导了账户的实际运作和监管,严重违反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证券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李琍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金融服务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客户账户的非法操控与利益输送。
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规定。李琍越权操作原告账户,行为具有欺诈性,系直接的侵权行为。”
判决书认定:
“李琍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代表被告履行职务,其明知账户存在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操作人分离的情况不符合实名制条件,且原告从未操作过证券交易,明显不符合准入资格,却仍然为原告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使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被架空,诱导原告开通融资融券构成欺诈。”
法院调取的系统电子留痕作为核心定案证据明确载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案涉账户三次密码重置、修改操作均来自同一设备MAC地址(ACFDCEBB9DB5),该设备同时留存有李琍本人的证券交易操作记录,足以认定李琍长期实际掌控、操控案涉账户交易权限。
判决文书查实,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案涉两融账户累计交易4464笔,单日最高交易427笔,局部融资杠杆远超监管1:1上限,该高频、高杠杆专业化交易行为,与高龄、无投资经验、稳健型风险偏好的余新社本人客观情况完全不符。
针对亏损隐瞒、涉嫌恶意欺诈事实,判决书确认李琍:
“在2015年开始实际操控账户后,在2017年账户已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2018年仍通过伪造账户截图(P图)的方式,向实际出资人隐瞒账户亏损真相,性质恶劣,已构成侵权。”
维权期间,余新社及代理律师多次依法申请调取完整两融合约编号、交易利率、全量MAC地址、风控预警记录等核心资料。但是,湘财证券未完整提供案涉账户全部交易底层数据及合规备案资料,存在选择性举证、隐匿关键业务记录的情形。湖南证监局亦仅披露碎片化设备信息,未核查披露完整交易数据,致使投资者核心维权证据长期缺失。
三、体系崩塌:湘财证券全链条内控形同虚设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精准界定了湘财证券管理失控的核心问题:
“被告湘财证券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存在系统性缺陷,其机构过错是本案发生的深层原因,被告湘财证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其过错并非仅限于对个别员工失察,更体现在制度失效、监控缺位和合规失守等系统性层面。
作为受托管理者,湘财证券本应秉持诚信勤勉之义务,维护客户权益至上,然而其放任风险蔓延,已然背离金融从业机构的基本职责。其失职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更突破了行业基本风控底线。
原告账户在短时间内发生巨额交易与亏损,而被告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干预措施,放任风险持续扩大,足见其内部监控机制严重缺位。此种系统性疏漏已超出一般操作瑕疵,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予以明确认定:
“如果湘财证券在任何一环尽到其法定义务(如严格执行实名制、拒绝不匹配的两融开户、有效监控异常交易),本案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其违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湘财证券在账户管理、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查等关键环节的系统性失职,才使得客户资产长期处于无实质防护的状态。其所谓风控机制形同虚设,既未履行实名验证的法定要求,亦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测与回访核实体系,致使内部人员得以持续违规操作。该种息于履职的行为直接促成了原告账户被非法掌控并迅速亏损的后果,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链条清晰明确。”
判决书认定:
“原告(余新社)账户在短时间内发生巨额交易与亏损,而被告(湘财证券)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干预措施,放任风险持续扩大,足见其内部监控机制严重缺位,此种系统性疏漏已超出一般操作瑕疵,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合规形式主义与实质风控缺位并存,不能以‘已履行程序性义务’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其表面合规无法掩盖实质失责,风险防控体系的全面瘫痪致使客户资产如敞口无防。湘财证券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被告作为专业的证券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监管,在业务过程中亦未尽到监管,存在明显的过失。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026年4月,湖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亦与司法判决认定事实相互印证,正式确认湘财证券存在分支机构管控薄弱、从业人员管理缺位、历史违规排查不彻底、员工违规未能及时发现等系统性合规问题,进一步佐证券商管理全面失控的既定事实。
四、六年五份函:属地监管核查反复推诿不履职
2020年至2026年六年间,面对余新社的举报,湖南证监局就该案先后出具五份正式书面核查函件,核查结论反复变动、逻辑自相矛盾,是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其履职失责的核心依据。
五份核查文书问题突出、处置尺度不一:
2020年4月出具的湘证监函〔2020〕181号文书,以涉案员工李琍离职失联为由,对代客操盘、擅自转户等核心违规诉求不予核实,将全部财产损失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自行维权;
2020年10月出具的湘证监函〔2020〕659号文书,彻底推翻前期核查口径,认定全部业务资料均为当事人本人签署,未核查发现任何违规情形;
2024年出具的湘证监函〔2024〕35号文书,维持全盘否定的核查结论,同时要求高龄投资者自行前往券商柜台调取业务资料,变相转嫁监管核查的法定职责;
2025年出具的湘证监函〔2025〕827号文书,迫于核查压力承认李琍违规协助出借账户、设备操作地址关联、两融业务文件倒签、分支机构内控缺陷等多项违规事实,主动认可本次结论与前期核查结果存在冲突,但仍对高频异常交易、场外配资嫌疑等核心问题避而不查;
2026年当事人实名举报监管履职失责后,湖南证监局出具第五份湘证监函〔2026〕473号文书,仅告知已对湘财证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针对监管人员履职失责的纪检核查工作仅通过电话简单反馈,未出具正式核查报告、未约谈举报当事人,核查程序严重简化、流于形式。
五份答复函画出了一条清晰的轨迹:在接近七年的时间里,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被举报机构、同样的证据,湖南证监局先是否认了至少三次(2020年两次、2024年一次),直到中国证监会层面介入转办之后,才不得不在2025年底部分承认违规事实,最终给了一张不痛不痒的警示函。
《陈勇评论》对此认为,司法机关仅凭现有卷宗材料、司法鉴定报告即可完整锁定湘财证券的系统性违规过错,而具备现场检查、底层数据调取、机构约谈、合规核查等法定权限的属地监管部门,却长期以从业人员失联作为履职推诿的借口。
证券监管的核心监管对象为持牌证券经营机构,券商留存的全套业务档案、电子交易留痕、资金流水等资料,足以独立核查认定机构违规事实,无需涉案从业人员配合。
六年核查周期内,监管部门未采取任何协查手段核实失联人员相关信息,所谓“无法核实”本质为怠于履职、不作为。
此外,该案存在账户实名造假、业务资料伪造、风控体系失效等多项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可对机构处以高额罚款、对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但湖南证监局仅采取警示函这一轻度监管措施,未启动正式行政处罚程序,惩戒力度与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严重不符。
结合湘财证券长期辖区投诉量居高不下、多次出现同类合规问题的行业背景,该处置方式难以消除市场关于属地监管偏袒本土机构甚至存在利益勾连的合理质疑。
五、维权困局:司法认定与行政核查严重割裂
基于同一套案件证据,司法机关与属地监管部门作出差异化的事实认定与处置结论,形成明显履职割裂,大幅增加了弱势投资者的维权难度与成本。
证券交易核心数据、业务电子留痕、内部合规档案等关键证据均由券商单方掌控,依据金融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湘财证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客户告知等法定义务,但该公司长期隐匿完整交易MAC地址、融资融券合约台账、风控预警记录等核心资料。
同时,湖南证监局未依法督促券商完整提交底层业务数据,仅选择性披露碎片化信息,未能充分履职保障投资者的举证与知情权利。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确认:“本案中,李琍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账户资金被非法处置,造成财产损害,被告湘财证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湘财证券的合规过错与当事人近900万元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最终仅判令湘财证券赔偿112万元,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
这个数额仅占法院自己确认的净损失899.2786万元的大约八分之一。法院没有给出为何只支持了这么小比例的充分说明,也没有适用《九民纪要》第75条、第76条关于金融机构举证责任的核心规则—这条规则写得清清楚楚:
卖方机构不能仅凭客户签字来主张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必须提供其建立了完整风控制度并实际执行的证据。湘财证券在本案中无法提供开户视频、回访录音、风控通知记录等法定保存资料,在法律上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不利后果。
值得追问的是,余新社在庭审中多次申请湘财证券提供关键操作留痕——开户录像、回访录音、密码修改日志、IP地址和MAC地址完整记录、风险预警发送记录、合规审查底稿均被拒绝。
根据法律,这些记录的举证责任在湘财证券一方,拒不提供,就应该承担全部败诉后果。一审判决没有因证据拒供而作出对湘财证券不利的推定,反而在证据残缺的情况下,给出了一个不痛不痒的112万。当一个持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拒绝提供证据来限制自己的责任时,金融消费者的举证劣势就被放大了。
《陈勇评论》认为,涉案账户全部异常亏损交易均由券商工作人员操控实施,投资者无任何自主违规操作,券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已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尚未得到有效弥补,维权进程仍在持续。
六、行业反思:从严监管下暴露三大治理短板
在资本市场全面从严监管的行业背景下,这起横跨十年的合规纠纷,深度暴露了国内证券行业基层治理的三大核心短板。
其一,区域本土券商普遍存在“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控”的经营导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权责集中、监督缺位,总部远程稽核体系难以覆盖基层隐蔽性违规行为,高管离任审计、存量客户合规排查等常态化管控制度流于形式,为长期违规操作提供生存空间。
其二,基层证券监管投诉核查机制标准化、规范化不足,部分核查工作过度采信券商单方陈述,忽视投资者举证材料与司法裁判事实,未建立司法线索与行政监管的联动核查机制,频繁出现“司法可查实、行政不深究”的履职割裂问题。
其三,老年专项投资者保护机制落地不实,针对高龄、低认知、低风险承受能力的特殊投资者群体,券商未建立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双人复核、冷静期告知、专项风险提示等强制管控流程,部分分支机构利用老年投资者金融认知短板违规展业,侵害弱势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6年7月31日,证监会对湘财证券启动立案调查,成为该案十年维权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监管转折。
从业人员涉嫌长期涉嫌欺诈、券商内控体系系统性失控、属地监管多年履职推诿,三重治理问题叠加,最终造成高龄投资者巨额资金亏损的严重后果。
《陈勇评论》认为,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压实资本市场主体责任,筑牢合规经营底线;属地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恪守法定监管职责,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坚决杜绝以人员失联规避机构追责、以轻量化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的敷衍履职行为。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原则与合规监管制度,不应局限于书面条文,需依托券商自律、监管履职、司法兜底的三方协同机制落地见效。
中国证监会本次立案调查若能穿透核查湘财证券全部违规事实,对涉案机构及责任人员依法从严从重惩戒,同步梳理整改基层监管履职漏洞,该案将成为整治券商分支机构合规乱象、完善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规范基层证券监管履职的标杆案例,有效修复资本市场监管公信力。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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