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流水多、次数多,就一定会被判重刑吗?

近期,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在接受咨询时,经常遇到家属焦急地问:“王律师,我家人因为涉嫌介绍卖淫被抓了,公安说他交易记录有几十次,流水好几万,是不是要判十年以上啊?现在还能不能取保候审?”

面对这种恐慌,王吉成律师通常会先给家属吃一颗定心丸: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刑事辩护中,有一个极其核心的辩护眼——定罪和加重处罚的标准,究竟是看“人次”还是看“人数”? 这两个字之差,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无罪、轻判,还是面临五年以上的重刑。今天,王吉成律师就带大家深度解析这一法律适用难点。

一、历史规定与现行司法解释的“碰撞”

早期的立案标准确实有“人次”的说法。根据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与司法实践的深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更新的司法解释,实质上改变了这一严苛的标准。

王吉成律师郑重提醒,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适用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该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该解释第九条关于“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为: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大家注意到了吗?2017年的最新司法解释,全部使用的是“人(人数)”,而彻底删去了“人次”的表述。

二、最高院定调:以“人数”为准,有效降低入罪门槛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王吉成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人民司法(应用)》的权威法理阐释指出:司法实践表明,引诱、容留、介绍人数的认定比次数的认定在证据上更加简便。更重要的是,从“次数”变为“人数”,实质上限制了打击范围,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法院几乎均以“查明的小姐身份人数”作为判决依据。

三、王吉成律师的无罪与轻罪辩护思路

基于上述精准的法律剖析,王吉成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在黄金37天内,甚至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辩护思路:

1. 不构罪辩护(无罪辩护思路)如果当事人A介绍一位成年女性(非孕妇、非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进行了多次(哪怕是20次)卖淫行为。因为介绍的女性仅为“1人”,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二人以上”的标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2. 阻击“情节严重”辩护(轻罪/缓刑辩护思路)如果当事人A为B多次(比如50次)介绍嫖客,流水金额较大。但警方最终查明B安排的卖淫女性身份只有9名。那么,虽然A构成介绍卖淫罪,但由于未达到“十人以上”的标准,绝对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成功打掉“情节严重”,就为后续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争取缓刑创造了巨大空间。

3. 证据不足辩护如果A为B介绍嫖客,流水多达十几次,但由于B未到案或证据缺失,无法查实且确定具体的卖淫女性人数。在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公诉机关无法证明达到了立案的人数标准,依法不能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

王吉成律师寄语:刑事案件,人命关天。很多家属在案发初期的恐慌,来源于对法律条文的不了解。被拘留后的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阻击批捕的最关键时期。只有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精准介入,深挖证据瑕疵,核实真实的“人数”而非被表面的“流水和次数”吓倒,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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