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收了上千万服务费的公关公司,最终没被起诉,退缴的款项也退了。
这个结果背后,是四个法律问题的逐一拆解。每一个拆解,都对应着非法经营罪一个构成要件的动摇。
第一个问题:虚假信息如何认定
第二个问题:删除信息如何界定
第三个问题:谁是经营者
第四个问题:扰乱了什么市场秩序
2024年5月,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被刑事拘留。这家公司做的是公关业务,写文案、联系博主发布、监测舆论。市面上同类公司有几百家,业务模式没有区别。但这一次,指控的不是民事侵权,不是行政处罚,而是非法经营罪。公司接受某知名企业家的委托做形象管理,前后收了服务费一千多万。
我在翻卷宗时,有一个念头挥之不去:这个案子的指控逻辑,是用结论代替了证明。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才构成犯罪。但指控的逻辑是:信息无法证实为真,所以就是虚假。这不是证据,是倒置。
卷宗里的信息分两类。主观感受类,如"我觉得他对孩子有感情",没有真伪,无从认定虚假。可查证类,如"某人不让孩子回北京过年",委托人提供时就附了聊天记录、快递截图,且全案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查证后确认为虚假。
"未经证实"和"虚假",差了一整条证明链。侦查阶段跳过这条链,直接得出了结论。
司法解释规定两类网络非法经营。有偿删除信息服务,针对删帖产业;明知虚假有偿发布,针对造谣产业。点赞、评论、转发是给内容加权,不是让内容消失。
案卷里网络服务公司的合同和技术方案写得很清楚,所谓水军服务是正面推送委托人信息,不是屏蔽、删除、降权他人内容。
退一步,即便认为沉贴等同删除,也需要证据证明点赞评论之后信息确实下沉、用户确实无法获取。案卷里没有这样的动态取证,没有技术分析,没有平台数据比对,只有服务提供方的口头陈述。
指控把文化传播公司定性为经营者,但合同证据指向相反,它是网络服务公司的客户。公司的业务部门只有文案组、物料组、媒介组,没有水军团队,没有设备账号。需要舆论引导时,它做的是找供应商买服务。
前者是消费者,后者才是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法律上有本质区别。当事人从经营者还原成消费者,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就被打穿。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扰乱市场秩序"为入罪前提。一个购买正面推广服务的消费者,扰乱了谁的市场秩序。这个要件,同样没有证据。
四个问题拆完,指控框架其实已经散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侦查方向没有实质突破。检察机关认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执业角度看,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在时机。很多案件的转折点不在法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兼具追诉与法律监督职能,在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时,能否让其看到不足背后的技术细节,决定了案子往哪个方向走。罪刑法定要求"虚假信息"就是"虚假信息",不能滑向"未经证实的信息"。
刑辩律师最大的价值,不是把有罪的辩成无罪,是确保每一个被追诉的人,只被法律和证据审判,不被想象和推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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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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