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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款标有“原研一致”字样的红霉素眼膏引发关注。“原研一致”不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官方认证标识,竟然是企业注册的商标。经查询,这款红霉素眼膏由辅仁药业旗下开封制药集团生产,“原研一致”商标则由合作企业共美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持有。目前,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调查情况及线索移送上海金山区市监局进一步核查。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眼科主任医师刘红在接受《新闻夜线》采访时介绍,红霉素眼膏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临床上常常给予细菌性结膜炎或者麦粒肿等患者使用。刘红说,这是一个老药,早已过了专利保护期;在我们国家,一直也没有所谓原研红霉素眼膏,不存在原研药或者仿制药的说法;“原研一致”商标对患者确实容易造成误导。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做客《夜线约见》时也表示,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并不了解“原研一致”真实、明确的含义,企业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翟巍认为,这种滥用商标的行为,从《商标法》的角度,可以通过依法宣告商标无效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它又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此外,此类行为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生命健康权,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涉事商标注册、使用等环节涉及不同企业的情况,翟巍认为,应当进行“穿透式监管”,不能因为不同环节由不同企业负责就割裂责任。只要相关企业存在相应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合作企业之间,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张涵媛
责编: 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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