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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

乌兰察布交警

曝光5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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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6月29日10时21分许,杨某驾驶号牌为蒙B8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集宁区牛王庄园附近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集宁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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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杨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二

2026年6月29日10时21分许,胡某驾驶号牌为蒙J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集宁区牛王庄园附近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集宁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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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胡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三

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许,支某驾驶号牌为晋BT***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化德县G511国道120公里50米处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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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支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四

2026年7月14日13时58分许,闫某某驾驶号牌为晋BE***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化德县G511国道120公里50米处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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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闫某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五

2026年7月22日7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蒙JW***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长安大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 33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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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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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