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食品药品、网络餐饮、工业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生鲜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案

2026年3月24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鲜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镇原县某鲜羊肉店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生鲜羊肉,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羊肉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58斤,销售价格36元/斤,当日全部售出,涉案生鲜羊羔肉货值金额共计2088元。涉案活羊109斤,活羊价格17元/斤,成本价格1853元,违法所得23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农资销售中心销售过期农药、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13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销售中心销售过期农药、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并处以没收过期农药、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10时,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内摆放18类共计685瓶/盒超过保质期限农药。经核查,涉案过期农药包含苯醚咯噻虫、乙烯滴辛酯、辛烟莠去津等18个品类,过期农药货值金额合计748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6年5月26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原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9日15时,执法人员对镇原县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治疗室内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已过期。经查,该牙科综合治疗机(商标“Sinol”,产品注册号:陕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550075号,型号为S2305)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使用期限为5年,至检查当日已过期,货值金额480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九)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裁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诊所使用过期药品

2026年3月30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诊所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镇原县某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柜台摆放的1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有效期至2026/02/20)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经查询销售处方,该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裁量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入网烘焙店使用过期原料及未按照食品生产加工要求持续保持生产条件案

2026年5月13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入网烘焙店使用过期原料及未按照食品生产加工要求持续保持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入网烘焙店2瓶食用裱花色素、3瓶复方着色剂、半瓶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半瓶薄荷风味糖浆均已超过保质期,且该烘焙店冷加工糕点制售专间内未设空调、窗户未封闭。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及未按照食品生产加工要求持续保持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