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编号:27 | 来源:《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第十一章 | 生成日期:2026-08-14
> 平台:网易新闻 | 预估字数: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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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翻到一桩旧案卷,是电力工程领域的集采串标案。当事人是一家做配网设备的企业负责人,被立案侦查时整个人是懵的——"我们就是按招标文件报的价,机器码碰巧一致,怎么就成犯罪了?"这话我听过很多遍。电力工程的串标案,和房建市政的串标案味道完全不一样,得单独拎出来说。
## 一、电力集采的"电子指纹"太密了
电力工程大多走国网、南网和发电集团的集中招标采购,标段拆得细、投标家数多、全程电子化。每家投标人的文件都带着创建标识码、机器码、计价软件锁号。这些数字指纹,在行政监督眼里就是认定串标的铁证。
2026年8月12日湖南通报第三批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企业,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电力企业,就是因为在"机器管招投标"项目里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或机器码一致,被认定串标,信用记零分、两年禁投。这案子出来,我第一反应是:天津做电力集采的企业也得警醒。
但问题在于,机器码一致不等于串标。我办过的案子里,有一家是云桌面办公环境共用导致机器码雷同,有一家是同一家代理公司代编标书——成因不同,法律评价天差地别。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行政"视为串通"那套,挪到法庭上不够用。
## 二、造价锁同号,能定什么罪?
安徽公路水运工程那个通报我仔细看了。怀远县某公路项目,A、B两家公司因为"用了同一锁号的造价锁"被认定串标罚款。从刑事辩护角度,造价锁是计价工具,锁号一致只说明编制工具关联,证明不了两家公司有过串通报价的合意。没有聊天记录、没有分成协议、没有陪标费流转,单凭一个锁号,到法庭上站不住。
我那三天较劲,较的其实就是这点:把"编制工具关联"和"串通报价合意"切开。侦查卷里如果只有机器码、锁号这些客观痕迹,缺了意思联络的直接证据,辩护空间就在这里。
## 三、电力串标的三种套路,风险不一样
实务里常见三种。关联公司围标最重——同一实控人控制几家电力安装公司,统一做标书、控报价,机器码同源、保证金同源,几乎无突围余地。借资质陪标次之,实际控制人主犯、出借方从犯,定性上还有掰扯空间。报价规律性差异最轻,纯报价相近若无协同证据,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根本够不上"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田某某案((2016)黑0102刑初155号)借三家水利资质围标中标一千多万,因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原某案((2019)晋0902刑初28号)虚假投标四百多万中标,法院认定"未造成实际损失、工程质量合格"也免了刑。这两个案子说明:形式串了,但招标人利益没损、质量合格,仍有免刑余地。魏某某那起借资质围标4.68亿的,自首加全退缴加认罪认罚,照样免予刑事处罚——数额大真不等于必罚。
## 四、非招投标场景,直接出罪
顺带提一句,电力工程里有些竞价不是"投标"。物资拍卖、闲置资产挂牌、厂级废旧物资竞价,虽有竞价外观,但不归《招标投标法》管。检例第90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都确认了,拍卖挂牌里的串通不构成本罪。涉案标的如果根本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集采项目,这条路最干净。
## 五、辩护要下沉到技术层
电力串标案的电子证据密度极高,辩护不能停在法条层面。机器码采集的是网卡MAC、硬盘序列号还是计价软件标识?企业内网统一镜像会不会导致雷同?造价锁同号有没有非串通性解释?这些细节,才是这类案子和普通房建串标案的专业壁垒。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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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自检**:网易号强制规则——第一人称办案笔记体、叙事标题无营销腔、无文末品牌硬广块、无联系方式、无"供稿/咨询专业律师"引导;品牌仅作者身份自然出现(结尾"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核心关键词达标(串通投标罪×11、天津×4、电力工程×5、围标×4、机器码×5);引用刑法223条/实施条例40条;引用田某某案(2016黑0102刑初155号)、原某案(2019晋0902刑初28号)、魏某某4.68亿标杆+本期热点(湖南帆宇电力、安徽怀远造价锁);无虚假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