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刑事辩护这些年,我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这两年,因串通投标罪被查的,不再只是传统的房建市政老板了。光伏风电、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铁路"四电"这些领域的当事人,开始成批出现在我的案头。
一、翻到旧案卷:为什么新能源和交通工程成了高发区
今年(2026年)几起大案,把这个趋势说得很清楚。
四川自贡"6.15"特大串通投标案,2026年5月通报,犯罪团伙不是简单找几家陪标,而是勾结境外黑客攻破省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系统,在11个市(州)35个政府重点工程里"精准中标",涉案110亿余元,最后定了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四个罪。这案子横跨交通、市政、水利多个领域,说明专业工程的串标已经到了"攻破制度根基"的程度。
铁路这块也密集。国家铁路局2026年4月通报,北京英诺威尔等三家公司在一个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甲供物资采购里,因为投标文件上传IP相同、委托同一人办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被认定相互串通投标。江苏两家线缆企业也因铁路项目投标串通,7月被罚。
交通工程的地方通报更不少:福建宁德、新疆交通运输厅今年都发了第一批典型案例;有个王某涛,在好几个智能交通项目里用自己控制的公司"围标+陪标"、还提前插手立项预算改招标方式,最后串通投标罪加行贿罪数罪并罚。
龙岩有个交通新材料产业项目,两家公司因为电子投标文件是用同一台电脑上传、解密的,机器码一致,直接被认定"视为串通投标"。
二、我判断:这类案子的难点在"技术化"
传统房建围标,辩点往往在"是否实质损害法益""是否必须招标"。但新能源和交通工程这波,难点明显前移到了电子证据。
机器码、MAC地址、IP、计价软件加密锁——行政监管现在拿这些直接认定"视为串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可我办下来发现,行政推定和刑事证明标准不是一回事。"同一台电脑上传"不等于"实质串通报价",中间还有因果 gap。我一般会盯三件事: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合不合法、同一性认定准不准、技术推定能不能顶到刑事证明标准。这一步卡住了,行政案件未必能顺顺当当转成刑事案件。
三、另一个坑:产业链责权切分
光伏风电、智能交通项目,总包、分包、设备商、联合体搅在一起。谁是"组织策划"的,谁只是"出借资质""被指使制标"的,直接决定主从犯和量刑档。我见过不少当事人,自己觉得"我也参与了"就认了主犯,其实从行为作用看完全能争从犯。这得律师既懂刑法,又真懂工程分包和供应链怎么跑。
四、天津企业也要警惕
天津是港口型物流枢纽,也是新能源承载地,光伏风电配套、港口公路、轨道交通延伸线招投标一直很活跃。这类风险在本地也会累积。我常跟天津的工程老板说:别等公安传唤才想"串通投标罪离我多远"。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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