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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离奇房产纠纷案,哥哥好心为侄女入学借出房产,弟弟却联合他人低价转卖并过户。法院最终确认哥哥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弟弟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返还。

2018年,为帮助弟弟陈某乙的孩子顺利入学,陈某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给弟弟和弟媳许某丙使用。双方签订《赠与(借房)协议》,并约定:借房仅用于办理入学,待孩子2024年9月入学初中后半年内,弟弟必须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归还哥哥,并承担所有税费。为满足房管部门过户形式要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以“赠与”名义过户至弟弟名下。侄女顺利升学后,弟弟拒不归还房屋,还私下抵押房产。诉讼过程中,弟弟又以40万元明显低价,将房屋卖给关系密切的刘某丁并完成过户。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交易无效、返还房产。

庭审中,弟弟辩称房屋是赠与,且撤销权已过时效;而买方刘某丁则自称合法购买,与案件无关。不过,哥哥提交了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等铁证,证明自己一直是房屋的实际管理者和出租人,钥匙始终由自己持有。此外,法庭查明:刘某丁曾与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其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是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而非哥哥,交易价格也远低于市场挂牌价。兄弟二人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证实刘某丁早已知晓房屋背景。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弟弟名下,但《赠与(借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借用目的和返还义务,而《赠与合同》仅为办理过户的形式需要,并非真实赠与意思。哥哥一直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弟弟并非真实所有权人,其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买主刘某丁与弟弟关系特殊,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法证明支付合理对价,结合其知情背景,不满足“善意”要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最终,法院确认哥哥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弟弟与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须在15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哥哥主张的尚未发生的过户税费等费用,法院暂未支持。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