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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什么班,我让你陪就陪!今天姐高兴,来,坐这儿!”广州女子花了3228元开庆功宴,因为不给500元小费,反而挨了一记耳光。

彭佳做销售,21岁,性格泼辣,能喝能聊。

那天,她刚被提拔成业务经理,高兴得不行,下班就约了两个闺蜜去KTV,扬言“今晚我请,不醉不归”。

包厢里,灯光昏黄,音乐震耳。彭佳手一挥,点了20瓶啤酒、一瓶白兰地,外加水果套餐,一共3228元。

三个姑娘举杯、合唱,气氛正酣。

一个男服务员推门进来,帮她们倒酒。小伙叫郑帅,二十出头,身高一米八几,白衬衫黑马甲,笑起来挺阳光。

彭佳眼睛一亮,半开玩笑地朝他勾勾手:“帅哥,别光倒酒,坐下来陪我们一起唱会儿呗。”

郑帅犹豫了一下,说:“姐,我还在上班呢。”

“上什么班,我让你陪就陪!今天姐高兴,来,坐这儿!”彭佳把话筒递过去。

郑帅没再推辞,坐了下来。陪着喝酒、唱歌,玩到深夜11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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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场时,彭佳去前台结账。

她掏出手机扫了3228元,正想走,收银员叫住她:“女士,您还需要支付郑帅的500元小费。”

彭佳愣了一下:“什么小费?”

“您叫服务员陪酒、陪唱,这是有偿服务,需要另外付500元。”

彭佳火气“腾”地一下 就上来了:“陪喝酒唱歌还要钱?服务员不就是给客人服务的吗?我点了几千块的酒水,让他坐一下怎么了?”

收银员也硬气:“小姐,酒水是酒水的钱,陪酒是陪酒的钱。您不让郑帅陪,我们不会跟您要这个钱。既然享用了服务,就得付费。”

“你们这是欺诈!事先怎么不说清楚?等我结账了才来跟我要钱?500块,想钱想疯了吧!”

彭佳声音越拔越高,一巴掌拍在收银台上,“你们经理呢?把你们经理叫来!”

收银员脸色一沉:“您别拍桌子,这是公司规定。您不付小费,郑帅的损失谁担?”

“损失?他坐那儿喝酒唱歌,哪来损失?你们这是敲诈!”彭佳指着对方骂。

争吵中,女店员情绪失控,扬起手,“啪”地给了彭佳一记响亮的耳光。

彭佳被打得脸一偏,整个人懵住了。保安闻声赶来,把两人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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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彭佳越想越气,一夜没睡,第二天直接报警。

当着警察的面,女店员承认打人,但理由很硬气:“她充大款,让郑帅陪酒陪唱,又不肯付小费,我们KTV又不是搞慈善的,她这种行为,给我们也造成了损失。”

警察调解,建议双方和解。彭佳不肯:“我被打了一巴掌,还要我低头?没门!”

她扭头就把KTV告上法庭,案由是“消费欺诈”,要求退还3228元,并三倍赔偿9684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彭佳说:“我是消费者,KTV有义务满足顾客需求。我让服务员陪酒唱歌,是正常的娱乐需求。他们事先没说要收费,结账时突然加价,就是欺诈!”

KTV反驳:

“原告点的酒水套餐,和同区域其他KTV价格持平,不存在虚报高价。

服务员郑帅的本职工作是开瓶、倒酒、送餐,不是陪酒陪唱。

原告在没有任何明示的情况下要求郑某提供额外服务,事后又拒绝支付费用,这是把服务员当免费劳动力。

小费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服务对价,不是消费欺诈。”

至于打人,是员工个人冲动行为,和消费服务本身无关。若原告认为受到人身侵害,可另行主张,但不能混淆法律关系。”

彭佳急了:“可我根本不知道陪酒要钱!他们要是提前告诉我,我根本不会让他陪!”

KTV回应: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让服务员陪酒时,就应该知道这种要求超出了常规服务范围。

没有提前问价,是原告自己的疏忽,不能倒过来说我们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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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定:KTV的酒水收费与市场行情相当,不存在虚构价格、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

郑帅作为KTV员工,因陪原告喝酒唱歌而耽误了本职工作,KTV因此要求原告支付额外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

陪酒并非KTV的法定或约定服务义务,原告主张“欺诈”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驳回彭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彭佳承担。

至于那一巴掌,法院认为店员的打人行为,不属于本案消费欺诈的审理范围,彭佳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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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漫谈

彭佳刚升职,花钱请闺蜜开心,图个热闹。

她让服务员坐下陪酒,可能有几分飘,但年轻女孩在娱乐场所放松,谈不上大错。

结账时突然冒出500元小费,换谁都会火。更别说后来被打了一巴掌,这口气确实难咽。

彭佳的委屈,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她要求的“陪酒陪唱”,从来不是KTV提供的常规服务。

KTV卖的是包厢、酒水、音响,不是服务员的笑脸和陪伴。

你要一个正在上班的服务员,放下手里的活,陪你喝酒唱歌,这就已经超出了他本职工作。

彭佳没问价,不等于这项“额外服务”就是免费的。

KTV要求支付对价,虽然方式生硬、未提前明示,但本质上不是在虚构事实,而是在主张一种基于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

彭佳选择以“欺诈”起诉,是打错了靶子。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构成欺诈,需要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并导致你作出错误判断。

本案中,KTV的3228元酒水费正常,没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郑帅也确实提供了陪酒事实。

至于这500元小费,属于双方对服务范围的争议,不是KTV一开始就用假话骗她消费。

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依据是充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退一赔三”,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前提不成立,三倍赔偿自然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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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彭佳被打的一巴掌,法律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写得明白: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店员动手打人,警方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彭佳若因此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明显伤害,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但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她起诉的“消费欺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她把两者混在一起,用欺诈的案由去告打人的人,当然会被驳回。

这个案子最该给人启示的,不是“消费者不能较真”,而是维权必须找准法律关系。

你被打了,就去报治安案件、主张人身损害;你觉得价格有问题,就去投诉价格欺诈;你觉得服务有隐瞒,就去主张合同违约。

把所有的愤怒都塞进一个“退一赔三”的壳里,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

当然,KTV也不是全然无辜。

500元小费如果真是收费项目,就该在顾客提出服务要求时明示;等消费完了才来收钱,至少说明经营上不够规范。

那一巴掌,更是践踏了法律底线。

彭佳败诉,不等于KTV可以对顾客动手。打人者该担的责任,一样也跑不掉。

酒能助兴,也能乱性;理要讲清,更要讲对。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改编。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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