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一事,有下文了。
这个事先捋一下:
9月1日,云南元江县29岁高光华在朋友圈发评论:
“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
当晚,他被澧江派出所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
高光华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引发舆情发酵。2025年9月20日,警方自认违法,撤销处罚并赔偿1902.08元,副局长当面道歉。
这位副局长到底是谁,多家媒体均未披露姓名,仿佛道歉的只是一个职务符号。
他进一步申请公开办案民警追责结果时,却被以“内部事务”为由拒绝。
他继续起诉至法院,一审败诉。
有一说一,这个高光华小伙子确实“嘴欠”,发什么朋友圈,官场上的事情是你能调侃的吗?
让他惹祸的核心信息,是“李局长因打卡舆情被免职”。事后元江县委组织部证实,李文刚属于“平级调整”,是正常职务变动。
问题是,高光华发圈时,知不知道是“平级调整”?
应该不知道。他“从一个微信群里面得到消息”,做出推测,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某人也免职。
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因当地一涉及暑假假期学生安全的重大舆情事项被免职,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但“猜测”和“捏造”之间,有一条法律意义上的界限。
新华社评论曾明确指出:“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监督权,公职人员需容忍合理批评,但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恐怕是有关公职人员太敏感了,有关执法部门手伸得太长了。
元江县公安局拒绝公开,法律上说得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但此事的荒谬之处在于:
当初抓人的抓错了,也认错了;当事人被关了四天后,想知道抓错人的有没有被处理,结果被告知:这事不该你知道。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指出,本案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但法院没有采纳。公众关注度再高,抵不过“内部事务”。
于是,闭环“完美”形成:抓人的不用向公众交代,被冤枉的无权知道真相,“内部处理”的保护伞足够大。
想起2025年8月的一件事,释永信倒台后,江苏的郭建新律师向登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少林寺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他得到的答复书是:
“少林寺原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佛教协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明明规定,寺院财务应“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信众与教职人员公布。
一个寺庙的账本,居然成了“国家秘密”。
“内部事务”的筐,和“国家秘密”的帽子,是不是太大了些。
装的除了信息,还有傲慢,最终受损的,是“信息公开”这四个字的公信力。
“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事件,给双方都上了一课。
对公权力机关而言, 网络言论执法需严格区分“合理推测”与“恶意造谣”,用诽谤条款压制监督,最终会砸了自己的脚。
高光华的朋友圈点赞仅十余个,即便推测不准确,在私人社交空间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也不应成为被拘的理由。
对公民而言,公共事务可以监督,但言论自由有边界,“捏造事实并散布”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高光华自己也说,“当时朋友圈所发内容措辞过于绝对”。“过于绝对”和“捏造事实”的界限,需要公民自己把握。
这个高光华,也颇有些《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精神,人微言轻,三番两次碰壁,也坚持要“讨一个说法”。
但只有死磕的人多了,才可能慢慢推动社会进步。好比牛虻的叮咬,才会让大象庞大的身躯挪动一下。
一条朋友圈,10余个点赞,换来4天铁窗,这大概是“性价比最低”的一条朋友圈。
他获得了1902.08元,这是4天自由的价格。而他恐怕无法知道,那个让他付出代价的人,到底付出了什么代价。
被内部处理的民警,不过是白手套,真正“始作俑者”,是下令抓人的人,有没有被处理?
如果只是“丢卒保车”,以“内部事务”之名推挡,则有更大隐患。
那些滥权的人只是觉得“这次运气不好”,而不是“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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